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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律师申请会见嫌疑人受阻 “重大贿赂犯罪”标准已明显不合时宜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     作者: 吴伟召     更新时间: 2016-02-21    分享到


▍文 吴伟召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


公众号辩护人(bianhuren1993)2016年2月21日讯  林某,曾任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镇长,后任锦尚镇党委书记。石狮市纪委双规于2015年12月20日到2016年1月22日期间对其双规。2016年1月22日下午,林某因涉嫌受贿罪被移交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检察院,同日被刑事拘留。


2016年2月2日,仲若辛律师依法接受林某亲属委托,担任林某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仲若辛律师立即赶赴福建泉州市丰泽区检察院,提出会见嫌疑人申请。丰泽区检察院以案情重大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后辩护人了解到,该案提请批捕的涉案数额不到十万元。故2016年2月19日,仲若辛律师再次前往丰泽区检察院申请会见嫌疑人。丰泽区检察院再次以案情重大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量刑标准做了修改,改为数额+情节。但具体的量刑数额标准迟迟没有出台。在此情况下,多地法院纷纷试水,不仅十万元判十年的判决从此消失,而且犯罪情节在量刑中变得举足轻重。单从数额看,这些判决较刑法修改前明显属于轻判。


2012年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5条规定,“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


而今,刑法已经做出修改,这个五十万元即为“重大贿赂犯罪”的标准已明显不合时宜。《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5条的修改,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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