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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229)• 陈建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福建男子与嫌犯同名被错关17月获国家赔偿14万,检方致歉
来源: 澎湃新闻     作者: 邢丙银 曾雅青     更新时间: 2016-01-06    分享到

2015年2月14日上午10点半,陈建忠(右)走出饶平看守所后与儿子陈天式合影。 澎湃资料图


▍记者 邢丙银 实习生 曾雅青

▍来源 澎湃新闻


走出看守所一年多以后,因与嫌犯同名被错关17个月的福建男子陈建忠等来了道歉。


6月2日上午,陈建忠收到14万余元的国家赔偿款,曾起诉其犯罪的广东饶平县检察院还派人登门致歉。“我们接受检方的道歉,对赔偿也较满意。”陈建忠对澎湃新闻说。


澎湃新闻曾报道,陈建忠是福建云霄县人,他原本从事蔬菜生意,经常飞往全国各地调取货源。2013年8月,因与一起案件的嫌犯同名,他被广东潮州市饶平县公安带走,并被饶平县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由提起公诉。


起诉书称,2012年底,陈建忠前往饶平县找到被告人林海顶、王金文,协商租地开设制假烟工场事宜。随后,陈建忠向林海顶租用了一块山地,用于开设制假烟工场。工场于2013年2月底开始生产中华等假冒品牌卷烟。


检方认为,陈建忠、林海顶、王金文三人的行为,违反了刑法,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2014年3月7日,该案在饶平法院开庭。在庭审现场,两名同案人当庭指称“抓错了”。陈建忠称,警方对其刑讯逼供,他被迫作了有罪供述。


2015年1月,饶平县检察院以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撤回对陈建忠的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陈建忠对这一结果并不认可。“不明不白地被关了17个月,要么法院判我有罪,要么法院判我无罪,我要个清白。”


此外,他还要求对他实施刑讯逼供的警察赔礼道歉,并送他回老家,不然他不离开看守所。不过一个月后,因身体原因,他还是离开了看守所。


陈建忠说,在被错关的17个月里,他的身体受到严重损伤,精神受到很大损害,被无辜关押也给他的蔬菜批发生意造成巨大影响。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立案通知书》 澎湃资料图


2016年2月,陈建忠向饶平县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饶平县检察院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此外,他还要求,追究饶平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刑事责任和饶平县检察院办案人员的错案责任,并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济损失及律师费交通费等175万余元。

4月22日,饶平县检察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支付陈建忠因被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1.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不过检方认为,尚未发现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违法办案现象。


此后,潮州市检察院还作出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认为陈建忠“没有本案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明了他的清白。


6月2日上午,饶平县检察院控告申诉科一位余姓科长来到陈建忠家里,给付了国家赔偿金,并向陈建忠当面致歉。除了14万余元的国家赔偿金外,陈建忠申请的困难补助款也一并拿到,合计3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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