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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周文斌案第二季庭审第八天:良心之争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     作者: 云青山     更新时间: 2015-11-18    分享到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 云青山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


2015年11月17日,周文斌案庭审进入最后阶段。我们发现,当事实被一点点展现、证据被一个个证明是伪证之后,争议已不在事实、不在法律、不在逻辑、而是在良心。

当天下午6:30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首先开始了程序化的念稿。尽管经过那么多天的庭审,很多证据、事实、争议已发生变化,但公诉人仍然宣读“第一季”时的公诉词,毫无新意,甚是乏味。

而后,辩护人易延友展开了一轮触及灵魂的辩护。从庭审程序的合理合法与否到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范围,从证据采信到证明标准,全方位论证了起诉书指控周文斌犯罪事实难以成立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周文斌也进行自我辩护,再次讲述了其如何被刑讯逼供,假的言辞证据如何形成,并且描述了遭遇刑讯场景。周文斌说,控方如果真的想了解真相,只要去实地查一查,走访一下,就知道很多所谓的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根本就是假的;在法庭上辩不出证据,要出去走访。这让人想起周文斌在辩解李章作的部分时说,公诉方应该去查一下,只要查到其与李章作有一次通话记录、一个短信来往,无论通话说了什么,也不论短信内容是什么,他就认这笔240万元行贿款,这是何其地悲凉。

朱明勇律师在其辩护意见中重申了那些错误百出、矛盾丛生的控方证据是不能作为证据对被告人予以定罪的。同时,他还逆向论证了本案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如果控方认为证明周文斌受贿的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不把行贿人都立案调查,行贿数额如此巨大,行贿人都够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控方非但让他们逍遥法外,唯一被控制的行贿人却恰恰是行贿数额最少的那一个。

听完庭审,我发现,案件审到最后,已经没有任何事实上的争议,即使有争议,那也只是公诉人罔顾庭审而自说自话的争议;法律上也没有争议,即使有争议也只是懂法与不懂法的争议;逻辑上也没有争议,即使有争议也只是有逻辑与没逻辑的争议。到头来,本此庭审本质的争议原来是良心的争议。

一、有关事实和法律的良心之争

公诉人罔顾庭审中发现的证据中的种种矛盾和问题,多次发表意见表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闭合的证据锁链,能够证明对被告所指控的罪名。

在这里,先不讨论被告周文斌究竟有没有受贿,因为法庭还没有做出最后裁判,事先评判不太恰当。但只看三个方面的事实,就可以看出,为什么说本案到最后只剩下良心之争:

一是,被告人是否已经提供了他被刑讯逼供的线索。公诉人发表公诉词说,辩护方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凭主观想象,揣测被告人被刑讯逼供。对此,易延友已经充分地论证过,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只要提供有效线索,控方就应当对侦查机关没有刑讯逼供举证。而事实上,被告周文斌已经在“第一季”中展示了身上的伤痕,同时说出了为其医治刑讯伤情的医生的人数、身高、发型等信息。这一点在周文斌自我辩护时也进行了反复强调。而公诉人在看到伤口后的反应是:把头转到一边,说我什么都没看到;对于法律规定的线索,公诉方顽强抵赖,将掩耳盗铃的精髓发挥到了极致。他们刻意回避这些线索,刻意回避法律有关“提供线索”的规定。

二是,本案事实是否已经清楚。经过8天的庭审,被告人的有罪可能性被一步步降低。其重要原因就是,控方提供的证据中充斥着大量的伪证。包括“不存在”的行贿地点;错误百出的香港取款凭证;另外,除去那些虚假书证,本案所有被控方用来起诉被告人的证据,全部是言辞证据,包括千变万化的证人证言、矛盾遍地的证人证言。

三是,一个有良知的人,面对满眼的非法证据,怎么可能再努力推动对被告人定罪?而公诉人仍然在最后一次发言时说,案件事实已经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以上三点,良心可鉴!

二、关于校园辩论赛模式在法庭使用是否恰当

(一)对于辩护人朱明勇提出的诸多证据上的不合理之处,来看控方是如何反驳的。辩方提出,证据反映出的多笔行贿的行贿地点不符合常理,这些地方要么人多,要么行贿时根本不存在,要么极容易被无关人员发现。控方的反驳是,“辩方认为,被告人在这里行贿不合理、在那里行贿也不合理,那我想问辩护人,在你们看来,在哪行贿符合你们的常理?”。也就是说,在辩方提出合理怀疑之后,控方不是解释这些疑点,强化犯罪事实成立的可能性,而是无脑反问,撒泼耍横。据说这是校园辩论赛的一大策略,在反驳对方论点的时候,效果极佳。而这样的手段,在控方的指控和论证中比比皆是。

对此,朱明勇律师在其辩护意见中进行了深刻说明。要查清案件,归根到底,要先看事实到底有没有,有了才能讨论,是什么样的性质,是否构成犯罪。通过庭审看到的问题是,事实没有被公诉人用证据予以证明,我们辩方对证据的解读和驳斥,已经把证据驳斥得体无完肤,而公诉人不去解释或弥补,而是自说自话,说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这么讲的话,那些不存在的行贿地点怎么印证?胡彪斌没有取款,证据里却出现了取款记录,王雪冬没有取款凭证,控方却搞出个假的,怎么印证?凭证上有人签名送钱给周文斌,这个人后来又说凭证是假的,怎么印证?这些问题就是法庭要解决的焦点问题,不在焦点中去解决案件事实是否存在,证据能否证明,控方却总是在玩文字游戏,没有任何意义。

(二)对于辩护人易延友在辩护意见提出的论证,公诉人不针对辩护意见中的事实论证和法律解释进行反驳,而是抓住辩护意见中引用的谚语,大肆渲染。这是辩论技巧中的避重就轻。公诉人还说易延友的辩护是把法庭当成教堂、自己的课堂。这种歪搅胡缠的辩论方法,让听众对辩方的整体论证产生怀疑,同时还能曲解对方意图,使其不能迅速整理思路进行反驳的对方“辩友”自乱阵脚。

对此,易延友也反驳道,他并没有把法庭当做课堂、教堂,而是公诉人把法庭当做大学辩论赛,运用辩论赛的各种技巧,巧言令色,以偏概全,不是合格的法学毕业生。在关乎被告人刑事处罚、人身自由的庄严法庭上,公诉人使用这些辩论技巧,为了争辩而争辩,为了定罪而定罪,良心可鉴!

最后,朱明勇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结束时强调,“起诉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我们发现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当我们已经发现案件是假案的时候,还一味地推进,让被告人接受刑事处罚,那我们这里有一本书叫《平庸的恶》,请公诉人多看看,有时间多读几本书,不要只在那里喊口号。”

正如易延友发表辩护意见几近结束时被公诉人试图阻止一样,当朱明勇说到《平庸的恶》时,公诉人再次试图阻止。不知是良心发现,还又是辩论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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