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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周文斌案第二季庭审第五天:非法证据遭遇强烈质疑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     作者: 云青山     更新时间: 2015-11-15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 云青山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


2015年11月14日,南昌大学前校长周文斌案第二季庭审进入第五天。


全天的庭审集中在,对指控被告犯罪事实的证据进行举证和质证,这其中包含了林桂雄、龚三保和蒋中文、陈华贵等对被告周文斌行贿事实的证据。庭审战况激烈,尽管审判长一再强调庭审处于质证环节,仅对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证,但控、辩双方的对抗一再进入白热化,庭审现场异常精彩。


控辩双方的较量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言辞证据“是与非”的较量


言辞证据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所规定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另外,该法第53条规定,只有言辞证据而没有其他证据支撑,不能对被告人定罪。


在庭审过程中,控方对被告人有关犯罪事实进行指控的证据,全部以言辞证据的形式展现,加上控方的言辞证据有诸多矛盾及不合理之处,使得辩方提出了强烈的质疑。如,控方举出林桂雄的证言、被告周文斌的供述,证明周文斌收受贿赂的事实。朱明勇律师认为,控方的证据矛盾重重、错误百出,没有任何细节和以及对细节的其他证据。


同时,很多证据还不符合常理,如,在控方举证控诉被告人收受龚三保和蒋中文100万元的贿赂过程中,朱明勇律师指出,龚三保和蒋中文与多人组建公司参与了南昌大学的一个项目建设,从二人在公司的占股来看,他们只占有60万余元的股份,却独自向被告人周文斌行贿100万元,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和不符合争正常人逻辑的。


在庭审过程中,易延友教授还善意地提醒公诉人,他们如果一直忽视辩方提出的疑义,即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仅仅只有言辞证据而缺乏其他证据如书证,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公诉人主观上强硬地认为其言辞证据已经可以充分定罪,是不能在客观上让合议庭认可其指控的。


其次,对于被告人和辩方提出的合理质疑以及增加证据以证明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要求,公诉人却认为,穷尽所有细枝末节的证据显然是没有必要的。这遭到了被告人及辩方的强烈反对。被告人和辩方均认为,审查起诉正是对起诉所依据的证据进行审查,证据不足仍然提起诉讼是控方审查失职。而不能做为缺乏证据的借口,甚至以此进行有罪指控。


最后,辩方抓住控方严重缺少证据不放,让控方甚是不满;控方于是想反将辩方一军,认为辩方在没有提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也”主观地认为控方应当对事实进行调查。易延友教授回应到,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只要提供了刑讯逼供的线索,控方有证明其(或侦查机关、部门)没有实施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


周文斌辩护人易延友教授


二、证据的合法性之争——非法证据排除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54条之规定,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周文斌在对几组证据进行质证过程中,反复强调,其做出有罪的供述,是因为受到了刑讯逼供,并且担心刚做完大手术的妻子受到纪委和检察院的伤害,因而做出了违背事实的供述。不过,周文斌的妻子后来还是遭受了恐吓和威胁,也被迫做出了虚假的证言。


朱明勇律师还强调,控方举出的证据,即使是对相同事件所做的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言都是反复无常,变来变去的;这正说明了控方“编造证据”这一事实,因为控方在逼迫被告人和证人“编故事”的时候,只有反复核对、变更被告人和证人的言辞证据,才能做到证据间相互印证。同时,辩方还认为,控方所编造的言辞证据,违背常识、矛盾丛生,非但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犯罪事实,反而能够非常轻易地被辩方证伪。


易延友教授指出,被告人的妻子被违法羁押3个月,控方没有提出任何有关强制措施的文书,因此获得的证人证言是非法证据应当排除。控方却认为,被告人的妻子所提供的证言是在看守所做出的,而非在检察院,检察院并没有非法收集证据。但辩方回应到,被告人的妻子在做证言时,已经身在看守所,但这与此前其检察院受到的非法威胁是存在因果关系的,并不能将事后收集的证人证言正当化。


周文斌辩护人朱明勇律师


三、庭审中的法律逻辑


在庭审现场,所有的听者都能感受到,控、辩双方经常无法进入同一语境进行争论,这显然是双方分析问题的逻辑不同使然。客观地讲,庭审中仍能感受到当年李庄受审一案中,控方的指控像打辩论赛,辩方像在做法学讲座。


在庭审当中,尽管辩方精确地指出控方证据的矛盾、错误所在,控方仍能在回应中认为“控方的举证已形成闭合的证据链,能够证明犯罪事实”,这是对事实方面进行强行狡辩。朱明勇律师指出,控方举出言辞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同时,还应当查证这些言辞证据所指向的行为的实施可能性;控方则认为,他们只需对指控的事实进行论证就足够了,而无需对外延事实进行举证,这显然严重误解了法定的定罪标准。如,控方举证林桂雄指使弟弟去建行换取20万元港币作为行贿款;然而,辩方对此提出,林桂雄的弟弟不可能在一天之内,甚至一年之内用人民币换取20万港币,因此应当排除这笔款项所指向的犯罪事实;而控方却认为,行为人林桂雄及其弟弟既然已经供认这一事实,他可以有很多种方法来做这件事情,而无需再考察这件事情是怎么做的。


正如朱明勇律师在庭审时感叹,控方说理不讲逻辑,不像是接受过正规法学逻辑教学的法学毕业生。双方应当提出事实或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进行演绎分析,最后得出结论以反驳辩方。然而,从现场的针锋相对亦可以看出,控方总是绕开前述逻辑,只谈抽象的罪名、不谈具体的事实;只谈有利于定罪的言辞证据而回避有利于去罪的言辞证据;不懂BOT和BT投资,却还据此提出论证;只谈宏观行为,不谈具体细节。


总而言之,一天的庭审让控、辩双方之间火药味愈加浓重。法官出言缓和这种紧张情绪:“控、辩双方提出的问题、疑点合议庭都会考虑,双方都是为了还原案件客观真相而坐到这里,控方应当避免情绪激动,辩方应当注意说话的语气。”然而,审判长的好意可能并不能凑效,因为控方不依照原来的逻辑进行指控,其指控就将难以成立;而只要控方仍然坚持其指控方式,辩方就要想尽一切方法避免被告人被违法定罪。


未能获准进入庭审现场的群众



法庭外的大厅,书记语录赫然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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