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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周文斌案第二季庭审第四天:纪委要求“不能留空白”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     作者: 章贡江     更新时间: 2015-11-13    分享到



▍文 章贡江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


南昌大雨终日。


2015年11月12日,南昌市中级法院第二审判庭,周文斌案“第二季”庭审进入第四天,无论是庭审各方还是旁听席上的听众,都露出一丝疲惫。但与上一次的“第一季”庭审的23天相比,一切才刚刚开始。


相比前一天证人胡彪斌出庭作证时的激烈交锋,今天的庭审略显沉闷。整整一天都是法庭质证,主要围绕起诉书指控的周文斌收受南昌大学下属职工贿赂的证据进行质证。公诉人依次列举了多名南昌大学下属职工的证言,试图证明周文斌曾接受贿赂,但是逻辑却始终无法自圆其说。


纪委要求:“不能留空白”


起诉书指控周文斌曾接受14名下级,包括人事处长、计财处长、教务处长等多人的行贿,而今天的庭审中,周文斌再次曝光了这些指控所依据的有罪供述的来源——纪委的刑讯逼供。


周文斌称,在纪委调查阶段,办案人员让他重点回忆在基建、园林绿化、设备采购等方面收受钱物的情况,而他本人确实没有收受过,“他们说,没有不行,就一直逼。”


“逼得没有办法了,我就只好编,”周文斌说,起诉书指控,他收受了南昌大学设备采购的供应商、贝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海平的3万元,而事实上自己从未收过。


周文斌说,“当时,办案人员对我说,‘南昌大学的设备采购就有三个亿,他们给你送了多少钱?’我说‘没有’,他们说‘不可能,基建、园林绿化、设备采购各领域都要有,不能留空白’”。


周文斌表示,在纪委的刑讯逼供之下,他被迫写了张海平的名字,同时还写了“收到刘某某的行贿”,但办案人员说只有“刘某某”不行,要具体到人名,于是划掉了这一部分,但是保留了张海平。


周文斌称,这份同时有“张海平”和“刘某某”的自述材料是白纸黑字的文本,也是自己被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证据,故申请法庭调取,以证明对自己的非法取证的存在。


3000块钱卖后勤公司老总?


除了非法取证问题,公诉人指控中的逻辑断裂,也在当天的庭审中饱受质疑。

公诉人在当天质证的多起事实及相关证据中,出现了多处逻辑无法自洽之处,譬如,被指控“行贿”周文斌的南昌大学职工中,既有南昌大学的人事处长,又有南昌大学的科技处长,后来两人的职务进行了对调,结果,公诉人认为这一对调的结果是“重用”——先是称科技处长调整为人事处长是“提拔重用”,之后又说人事处长调整为科技处长是“提拔重用”,这一情节被辩护人质疑其自相矛盾。


又如,起诉书指控周文斌提拔某干部为后勤集团董事长,为此收受其贿赂,但指控的“提拔”和“行贿”时间竟然相隔3年之久。


“如果说我周文斌买官卖官,那么我为了3000块钱的行贿,就卖一个后勤的老总,而且还等了3年,这可能吗?”


而在公诉人的指控中,多笔为了“感谢”周文斌的“照顾、提拔”,都是在检方描述的“请托事项”完成之后4年、5年才予以“行贿”,最离谱的“行贿”间隔达7年之久——公诉人指控一名南昌大学职工到2009年时,为感谢2003年周文斌的“提拔”而“行贿”,这被辩护人认为“逻辑断裂,违背常识”。


此外,公诉人还称,多名下属是用“自己的钱”为“所在处室的利益”行贿周文斌。辩护律师易延友质问:“用自己的钱为所在单位去行贿,他是雷锋吗?”


只有受贿,没有行贿?


更饱受争议的是,起诉书指控的所谓向周文斌“行贿”的南昌大学14名下属处级干部的“行贿”中,除了原南昌大学北京联络处主任郭航被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之外,其余13人均无一受到处理。


“检察机关执法的标准是什么?都是同样的情形,都是下属单位发放年终福利,为什么有的算犯罪,有的不算?”辩护人当庭提出质疑。


而周文斌则在法庭上直言,对郭航进行判刑,是典型的“杀鸡儆猴”,“判了郭航,让所有南昌大学的处级干部噤若寒蝉,不得不配合纪委的调查,而且还在抓郭航的同时抓了我的夫人(注:周文斌的夫人与郭航为同一处室同事),对我说,如果我不配合,我的夫人也是郭航的下场。”


周文斌的辩护律师朱明勇在法庭上表示,如果检察机关认定南昌大学下属处室年终发放福利的行为属于犯罪,检察机关应当释明追究和不追究的标准,否则,只是选择性地追诉,检察机关将可能构成徇私枉法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一视同仁,才可能有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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