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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前法官鸣冤:谁来保护法官?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     作者: 仲若辛     更新时间: 2015-09-11    分享到

正在办案中的金林响法官


导读:公众号辩护人曾连续多期报道法官蒙冤案件。今天我们关注的案件是金林响枉法裁判案。基层法官金林响因判决一起民事案件,而和他的一名同事、也在义乌法院简二庭的法官徐云飞,一起被起诉和判刑。金林响向法官同行呼吁:恳请你们关注、支持法官自身的权益保障;不然,灾难也许有一天,会降临到每个人身上!


▍整理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


1962年出生的金林响本来是浙江省义乌市法院简二庭一个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基层法官,从1994年进入义乌法院开始,他在行政庭、经济庭、刑庭等多个部门干过,还曾下派到农村担任村支书。他和大多数法官一样,按部就班,循常规办案,决定不下的事问领导。他本来也应该和大多数法官一样,默默无闻地干到退休,但2012年2月中下旬,他被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刑事拘留、逮捕,2012年11月,被浦江法院以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6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简易民事案,牵出阴阳两份合同


金林响涉及的是2009年2月审理的一起案件。案子牵扯到他的一名同事、也在义乌法院简二庭的法官徐云飞,两人也是一起被起诉和判刑的。


2009年2月,义乌市展鸿纺织品有限公司(简称“展鸿公司”)负责人鲍成华与徐云飞的妻子吴晓梅经营的义乌市可可美针织厂(简称“可可美厂”)商定,展鸿公司将其厂房、土地以8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可可美厂,双方签订了房地产绝卖契约。


按照金华市检察院起诉书的说法:“之后,徐云飞为了规避义乌市政府有关该土地不能转让过户的规定,达到尽快将土地、房产过户以及少交诉讼费等目的,让鲍成华与吴晓梅又签订了一份转让价格为290万元的虚假房地产绝卖协议。”


徐云飞在后来案件侦查阶段、一审期间、上诉和二审期间,都曾作过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并认可枉法裁判罪。但二审判决后,他和金林响一样提起申诉,推翻了此前的供述。他与吴晓梅、鲍成华当初是如何商定的,现在各有说法,而此案的特点是,出现了两份合同,一份是850万元的实际交易合同,即“阴合同”,另一份是后来拿到法院去起诉的合同,即起诉书认定的290万元的“虚假房地产绝卖协议”,也就是“阳合同”。


鲍成华、吴晓梅为何要协商进行这样一场诉讼?根据多人的证言,鲍成华当时因做肝移植手术需要大笔资金,决定向吴晓梅的可可美厂出卖展鸿公司的厂房。而根据义乌市政策规定,其厂房未完成规划建设和不满5年,难以完成交易,所以想到通过一场诉讼拿到法院判决,然后让房屋登记部门执行判决而完成交易。可能出于少交诉讼费等目的,在850万元的“阴合同”之外又签订了290万元的“阳合同”,将阳合同拿到法院去诉讼。


阴阳合同均签订后,吴晓梅以鲍成华的展鸿公司违约为由,向义乌市法院起诉,要求鲍成华的展鸿公司履行合同。起诉书称:“徐云飞将通过诉讼规避市政府规定和阴阳合同的事实告知金林响,并请其帮忙。后经徐云飞安排,该案由金林响办理。”


起诉书称:“在2009年2月18日立案当天,在徐云飞的催促下,金林响在办公室开庭审理该案。审理过程中,金林响和徐云飞指使鲍成华出具一份已经收受吴晓梅250万元购房款的虚假收条,造成鲍成华收取购房款而不履行房产、土地证过户的违约假象。”


金林响对此的辩解是:“在审理过程中,我发现原告对其主张的已支付款250万元的事实未提供相关书证,遂要求原告提供相应证据。后徐云飞将鲍成华出具的收到转让款250万元的收据提交给法庭。”


金林响回忆,徐云飞多次催促他尽快审理和判决,说是鲍成华急需用钱治病,他就依简易程序的规定尽快作出了判决。2月20日,金林响拟好判决书,判决原被告双方提供并一致认可的290万元的合同有效,鲍成华的展鸿公司应协助吴晓梅的可可美厂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2月23日,判决书经庭长签发后生效,判决后,吴晓梅的可可美厂依据该判决书将鲍成华的展鸿公司厂房过户到自己名下。


房产没要回,法官进去了


3年后的2012年,国家出台4万亿救市计划,使房地产价格暴涨甚至翻番。展鸿公司法人代表鲍成华反悔买卖合同,要求吴晓梅的可可美厂返还已经转让的厂房土地。吴晓梅当然不肯。于是,鲍成华向金华市检察院举报,拿出了当年的“阴合同”,即转让价为850万元的房地产转让合同,称双方实际转让价是850万元,当初290万元的“阳合同”是为了少交诉讼费而签订的虚假合同,双方是虚假诉讼,目的是规避义乌市政府的政策规定,通过法院判决办理过户,并称吴晓梅的丈夫徐云飞是案件审理人金林响的同事,金林响通过徐云飞知道双方是虚假诉讼及阴阳合同,要求检察院提起抗诉。


金华市检察院接到鲍成华的举报后,通过立案侦查,将徐云飞、金林响刑事拘留、逮捕,由此产生了徐云飞、金林响枉法裁判案。该案后被指定移送浙江省浦江县法院审理。


2012年12月初,徐云飞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收缴非法所得3万元;金林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十余天后,金林响因服刑期满释放。二人均提出上诉,2013年6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而让金林响锒铛入狱的这起阴阳合同民事案件,后来的发展也颇有戏剧性。鲍成华的展鸿公司因金华市检察院的抗诉而成功地撤销了已经生效执行的民事判决,但吴晓梅的可可美厂又以850万元的“阴合同”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双方买卖合同有效。展鸿公司当庭辩称,根据它与义乌市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第二十条和2003年义乌市政府令第6号第五条规定,未完成规划建设和不满五年不得出让,要求判令“阴合同”无效。


而一审浦江县法院、二审金华市中院的判决,都确认“阴合同”有效,即鲍成华的展鸿公司与吴晓梅的可可美厂2009年的房产转让交易合法,并没有因义乌市政府的政策规定而认定“阴合同”无效。其中的法理也很简单,政府规定不是法律,法院不能根据政府规定作出判决,而当年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当然要承认。鲍成华并没有实现反悔买卖合同、让吴晓梅返还已经转让的厂房的目的,只是把徐云飞、金林响送进了监狱。


义乌市检察院在金林响案的起诉书中称:“金林响、徐云飞民事枉法裁判的行为,规避了义乌市政府土地转让的有关规定,造成不符合转让条件的土地进行了转让,并造成国家税收损失231万余元,数额巨大。”


计算出来的税收损失,当是以双方实际转让价格850万元为依据的。


此案二审时,金林响的辩护律师斯伟江、吴鹏彬辩称,2009年双方房产转让时,税收是以房产价格评估作价437万为依据,不是以民事判决确认的290万为依据的。437万价格评估是2012年2月19日开始、20日结束的,437万纳税评估依据作出的时候,金林响审理的案件还没有判决(民事判决日期是23日,生效日期在15日后)。437万的评估早于金林响的判决。


据此,两位律师认为,金林响的判决没有给原被告双方造成损失,也没有给国家税收造成任何损失。


而也有法律人士指出,即便法院的此类判决对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失,恐怕也很难因此追究法官的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比方说,在许多城市制定了房屋限购政策后,天天都有夫妻为了购买第二套房到法院“假离婚”,是否只要进行了判决的法官都负刑事责任呢?再说,法官如何判断一对夫妻是为了购二套房而来假离婚,是否能仅凭猜想不作判决?法院能根据猜想而拒绝立案吗?


斯伟江、吴鹏彬的主要辩护意见是,金林响对于房屋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情况并不知情,关于金林响明知有阴阳合同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关于金林响明知存在阴阳合同的供述笔录是检察人员非法制作,并非金林响亲口供述。


即使抛开这些不谈,即便如公诉人所述,金林响明知阴阳合同的存在而作出了上述判决,是否就构成“枉法裁判罪”呢?这就牵扯到对民事审判中大量出现的“阴阳合同”如何认识的问题。


阴阳合同并非假合同或伪证


在金林响案的申诉代理律师杨学林看来,在法律文书中把阴阳合同中不完全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称为“假合同”,很不恰当。金林响审理的民事案件中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了房屋买卖而签订的,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和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相一致的,只是签订合同的日期和房屋价款不真实。这样的合同仍能起到在当事人之间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作用,显然不属于假合同。


杨学林律师同时指出,“假合同”和“伪证”也不是同一概念。“伪证”是指伪造的证明虚假案件事实的证据,伪证是相对于证明对象而言,在有的情况下,假合同是真实的证据,例如在合同诈骗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用于行骗的假合同就是证明被告人诈骗事实的真实证据。因此,即使认为金林响审理的案件中的合同部分内容有假,也不能把它和“伪证”等同起来。


如果不存在“假合同”,也不存在“伪证”,金林响和徐云飞显然都无法构成枉法裁判罪。杨学林律师也反问金华市检察院,如果认定金林响明知存在“伪证”而作出判决就构成枉法裁判罪,那么,鲍成华、吴晓梅应该是故意制造“伪证”提起虚假诉讼,为什么不构成“妨害作证罪”?为什么检察院不追究这两个制造“伪证”的人的刑事责任,单单追究两位法官呢?


而审理判决金林响案的浦江法院和金华中院,在可可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中都判决展鸿公司与可可公司签订的“阴合同”有效,起码说明,这两级法院都认可“阴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只是与上述三判例中上海、河南、内蒙古的法院不同,他们否认了“阳合同”的合法有效。


杨学林律师指出,既然阴阳合同都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合同,即便金林响明知阴阳合同的存在并依此作出判决,恐怕也难以构成枉法裁判罪。何况是否“明知”,还存在很大争议。金林响从未承认自己“明知”,徐云飞现在否认当初对金林响不利的供述,鲍成华因与此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的证言可信度应该大打折扣。在杨学林看来,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金林响事先明知存在阴阳合同。



金林响自述:谁来保护法官?


我是一名法官,义乌法院的一名最基层的干了十八年的老“办案工人”。做为一个小地方的小法官,我的生活原本既不卑微也不显耀,但总还是平静、安稳的。


一切变化始于2012年2月15日。我在上班时突然被金华市检察院以协助调查之名带走,当日被戴上手铐、换上囚衣,刑拘后投入了看守所。


案件一审在浦江法院,一审法官给证人做了笔录,马上遭到检察院的威胁,法官给证人做的书面笔录都不敢开庭质证。


2012年11月,浦江法院以民事、行政枉法罪判处我有期徒刑十个月。


检察院认为无官不贪,认为把我拘留肯定不会错。但事实上,我就是不贪。他们于是只能将错就错,硬把枉法裁判的罪名强加给我。他们把我异地关押到海宁;不给换洗衣服、眼镜、生活费用;对我进行恐吓、威胁;并安排一名狱侦耳目(李宇)等方法,来取得我的笔录。给我作的笔录都是反复复制,前后完全一模一样,仅观看的一次讯问录像就发现,书面笔录与讯问说的话完全不一样。


各位法官:我这样都能构成犯罪,几个法官不犯罪?事实上,检察院也感到难以定罪,无非为了维护自己的面子,就这样一错再错。而法院呢?他们害怕检察院,就违心判我有罪,把我作为牺牲品。这样的事情发生在自己头上,真觉得难以相信。


二审期间,我的律师提出来调取检察院对我的讯问同步录像,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但是,检察院不提交录像(只提供了一次),金华中级法院也不敢要求检察院提交;证人吴晓梅到了法庭门口,法院不让她出庭作证,其他证人,一律不发出庭作证通知。


我的二审开庭时间是2013年5月27日。号称阳光司法的浙江高院编写好这小册子的时候(5月24日),我的二审案件还未开庭。也就是说先定后审,无须查清事实,无须进行证据质证,律师再多的付出都是徒劳。二审庭审只不过是走走过场。这样的法律,这样的司法环境,望大家评说。



无故被冤出来后,我即写了申辩状给我所尊敬的齐院长,谁知石沉大海。这是我于2013年1月17日特快专递寄给齐院长的信及已签收的短信回复。信中我特意写了联系方式,以后我又多次写信反映,但毫无回音,现在才知道他们早已把我抛弃了,抛弃了。残酷啊!残酷!悲哀啊!悲哀!



各位同行:法官也要这样来喊冤,真是悲凉。河北的马瑞芝法官,调解了一个案子被定枉法裁判,更有东北的郭学宏副院长竟被劳动教养,还有原河南省平舆县法院院长刘德山曾经处理过一起减刑案件,被减刑的犯人出狱五年后被指控为黑社会老大,领导批示要查保护伞,也就查到了他的身上,如此等等,无法一一列明。所以啊,我在此向你们呼吁,恳请你们关注、支持法官自身的权益保障。不然,灾难也许有一天,会降临到每个人身上!


资料来源:含冤法官金林响的博客;《民主与法制》杂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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