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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199)• 陈新平故意杀人案:杀妻嫌犯六度庭审无罪 自称“四无”冤案
来源: 京华时报     更新时间: 2015-08-23    分享到

陈新平遇害妻子蒋毓筠。


▍来源 京华时报


2007年5月28日晚7时30分,陈新平37岁的妻子蒋毓筠,从教师公寓步行到约300米外的校内超市上班。


8时49分,陈新平接到妻子同事夏某的电话,问蒋为何没上班。次日凌晨5点,陈新平和内兄蒋迪云在离家300米远的一处车库楼梯间里找到已经死亡的蒋毓筠。蹊跷的是,这处车库陈新平和他人此前曾来找过,并未发现有人。


发现遗体后,家属再次报案。当时正值高考前夕,南县一中系该县最好的学校,此案引起当地高度重视。数十名领导及公安人员当天进驻学校调查。


根据南县公安局043号《法医鉴定书》,受害人头、额、颈、手、足、胸、背等34处受伤,并伴有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和乳罩撕裂。死者颈部有一处14.3厘米×0.3厘米的索沟,呈水平方向,是致死原因。


蒋毓筠的同事古某说,受害人平时从不跟人争吵,在校内也不会带多少钱,甚至连手机也没带在身上。


南县有关部门一知情人透露,凶手作案原因一度成谜。“县里原来要求一周内破案,但大规模排查后,一个多月过去了,还是没有找到疑凶”。


2007年7月9日,陈新平被传唤至南县公安局,次日被刑拘。同年7月21日,陈被逮捕。2008年2月28日,益阳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陈新平提起公诉。


这一结果令南县一中师生大跌眼镜,因为在单位同事和亲戚们的印象中,陈蒋两口子十分恩爱,是人们眼中羡慕的“模范夫妻”。


益阳市检察院的公诉书指控,2007年5月25日至27日,被告人陈新平在家中发现有数条别人发给妻子蒋毓筠的暧昧短信,十分气愤。28日19时30分左右,蒋毓筠准备上班,陈从杂屋窗户看见后,想就暧昧短信一事理论,将蒋喊入杂屋,蒋回避要冲出杂屋上班。气愤的陈新平用手抓住蒋手臂往床上用力一拖,两腿夹住腋下,随手拿起放在床上的一个铁制衣架,按压在蒋颈部,致蒋死亡。


陈为掩盖杀人事实,于当晚9时左右再次来到杂屋,拿上蒋的鞋子与钥匙,背上尸体到车库,将尸体藏在车库一楼楼梯下,并用三把大扫帚掩盖尸体。之后,沿车库西头楼梯上综合办公楼,从窗户把钥匙扔出,再将死者鞋子放入二楼女厕所水箱内,后又将作案工具铁衣架丢进垃圾箱内。经法医鉴定,蒋系机械性窒息(勒颈)而死亡。


益阳市检察院提出公诉后,迎来的是漫长的审理过程。陈新平的代理律师龙中阳说,一个故意杀人案经历了六次审理,三次被认定有罪,又两度推翻了有罪判决发回重审,在司法实践中极为罕见。


2008年6月2日,益阳市中院判处陈新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9月26日,湖南省高院维持原判。


2009年6月4日,湖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决定进行再审。


2010年4月14日,湖南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发回益阳市中院重审。


2010年10月20日,益阳市中院第二次认定陈新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8月30日,湖南省高院第二次裁定撤销益阳市中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龙中阳认为,这个案子最大的问题是证据不足,除了被告的口供,几乎没有其他客观证据。


六年多来,陈新平一家不断上访。陈新平强调自己是“四无”冤案:无杀人动机、无杀人现场、无杀人凶器、无杀人关键证据。


陈新平说,他和蒋毓筠13年前一见钟情,1997年结婚后感情很好,很少斗嘴。对于指控书所称发现暧昧短信导致杀人说法,陈新平坚称,他并未发现其妻收到过相关短信,更从未因此吵架。


法医认定蒋毓筠的死亡时间,是当年5月28日19时30分至20时30分之间。


据陈新平陈述,其岳母及多名同事均可证明,他此间一直在屋旁十字路口看女儿在玩游戏,有校门口的录像为证。


起诉书认定的杀人现场在杂屋,公安人员案发当天就已搜查过杂屋,但案卷中却找不到笔录,也未封锁现场。


一审判决书里面的移尸时间是“当晚9时左右”,移尸路线是“沿黑暗处至综合办公楼车库中间楼梯”。在南县一中校园内,从杂屋至车库楼梯间,要经过校内大道,相距180多米。陈新平说:“当晚皓月当空,校园灯火通明,人流不息,且校门有电脑监控,我陈新平怎能穿越电脑监控和密集人流移尸呢?”


判决书中说“随手拿起放在床上一铁制衣架,按压在蒋颈部致蒋死亡”,陈新平的律师称,死者致命伤是一条直径为0.3厘米的环形索沟,而衣架经鉴定直径为0.34厘米。另外,在此案中此“凶器”亦不知所踪。


2013年9月13日下午,益阳中院在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开庭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依然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但没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而辩护人和陈新平则继续做无罪辩护。


不久后,原来称“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成立”的公诉人在陈词中表示,根据新的刑诉法,“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法庭依法判处陈新平故意杀人罪不成立。


审判长两次发问:“公诉人是否撤回起诉?”但公诉人回答:“不撤回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审判长表示,由于本案控辩两方均认为故意杀人证据不足,因此本案不存在争议焦点,不需要对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在被告人做了长篇坚称无罪的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半小时后,再次开庭。审判长宣布:被告人陈新平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陈新平故意杀人罪不成立。待判决生效后,将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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