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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竟的判决 | 洞穴奇案之庭审剧本版(1)
来源: 刑部尚书     作者: 王彬     更新时间: 2015-07-23    分享到


▍来源 南开大学法学院王彬老师博客

▍整理 刑部尚书


1949年,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构造了另一个“洞穴”,这个洞穴是一场罪案的发生地。为求自保,遭遇山崩困于洞穴的探险者杀死并吃掉了一位同伴。围绕罪与非罪、刑罚与执行、问责与赦免等一系列法律与道德的两难问题,五位大法官展开了精彩的陈述与激辩。在这些大法官的判词中,我们看到了美国司法哲学的多样性,尤其是围绕法律解释方法的文本论与目的论的对峙。相信曾读完富勒这篇发表在《哈佛法律评论》上的奇文,哪怕对法律毫无基础和兴趣的人都会沉浸于司法哲学的思辨海洋中,不能自拔。


书记员(站立)


请控辩双方律师入席(控辩双方律师坐定)。带上被告丽丽和凯特(被告入被告席,法警紧随其后)。请陪审团入席(等陪审团全部坐定)。全体起立,请法官入席。今天主持审判的是查尔斯大法官。我宣布本案开庭。


法官:大家请坐。


法官:陪审团是否有人要求回避?控辩双方认为陪审团中有人需要回避的,可以提出。


控方:没有。


辩方:没有。


法官:好的,书记员请记录在案。


书记员:肃静,纽卡斯联邦最高法院现在开庭,全体起立,请陪审员宣誓。


陪审员宣誓词


(陪审员们向法官鞠躬)

我们宣誓保持公正,仔细审查和思考所有有关案件的证据,并且基于法律和所有证据作出判断;我们宣誓所作出的一切都是基于法律和事实的基础,决不隐藏任何不可告人的目的;我们唯一的目的是想目睹正义的实现,并且为正义的实现付出一切努力。


(陪审员们向法官鞠躬。)

法官:请坐下。各位陪审团成员,你们已经各自拿到一份起诉书和它的附件,该起诉书声称四位被告涉嫌谋杀维特摩尔,并吃掉了维特摩尔的尸体。但是我要指出的是,起诉书以及对其不利的证据不应视为对被告的有罪证据或有罪推定,任何人在没有接受审判之前都应推定无罪。法官决定法律的适用,法官对你们有关于法律的指示你们必须无条件服从。在案件中,你们是确定事实的法官,你们确定证人证据的可信性并决定是否采用它们,你们不必考虑这起案件中的量刑问题,如果被告被宣告有罪,法官将确定刑罚。在庭审过程中你们可能会听到律师提出“反对”,你们不应对控方或被告表示不满,或者认为其中一方正试图向你隐瞒什么。你们应对任何法官维持的异议或下令取消的证据不予理睬,你们不应当受同情、偏见、恐惧或公共舆论的影响。在庭审过程中,你们不能和任何人讨论和案情有关的内容,包括你们相互之间,除非在你们做出判决的过程中。


法官:双方律师都准备好了吗?


控方:是的,法官大人。


01 辩方【姜律师:挑战管辖权】


尊敬的法官大人,很抱歉,我在此必须代表我的当事人们提出对于本法庭管辖权的异议,我们认为本法庭对该案是没有管辖权的。因为纽卡斯国所颁布的法律,或者说实定法,是不能够适用于本案的,能裁决此案的只能是西塞罗,霍布斯等伟大的法哲学家们所阐述的“自然法”—是本法庭所不能也无权适用的法律。


我请求法官大人容许我进一步解释为什么要挑战本法庭的管辖权,谢谢。


首先,我不得不在此大声的引述一句深入人心的古罗马谚语—“当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的确是这样的,法官大人。我们的实定法是建立在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这一可能性上的,正如纽卡斯国的各个法律分支所追求的目标也都在于促进和改善人的共存状态,调节共存状态下相互之间关系的公正和平等。当人们可以共存的这一前提不复存在的时候,我们所有的先例和法律所赖以存在的前提也就随之不复存在了。


我承认管辖权是以领土作为基础的,我也承认那个洞穴是位于纽卡斯国的领土上。但同时我必须指出,领土原则的基础假定,正是当一群人共同生活,共存于地球上同一特定区域时,才可能把同一种法律秩序强加给他们。


而今天,我们所面临的这场悲剧事件的发生,到底是有着怎样的一种背景呢?

当我们吃饱喝足,坐在这个舒适的,神圣的法庭中一起准备探讨我的当事人该不该死的问题时,我们必须要问问自己,我们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去想象他们四位在那个洞穴里所经历的一切,在那个与世隔绝的,漆黑一片的,没有食物,没有水,只有最后一丝生命气息的洞穴里—他们所经历的一切。


至少我是不能的。事实清楚的表明,我的当事人们在那个悲剧性的时段和空间里只有两个选择—要么等待五个人一起被活活饿死,要么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使另外四个人继续存活。请记住,只有这两个选择。而当他们不得不做出这个性命攸关的决定时,他们可以共存的这一前提便不存在了,他们其实已经是远离我们的法律秩序的—在那个时段里,那座被巨石所隔离的洞穴中,他们所处的并不是在纽卡斯国的领土上,也不是在世界上其他任何国家的领土上,而是在远离我们领土千万公里之外的一座“地下牢狱”里;在那座地下牢狱中,他们所处的已经不再是一种“文明社会的状态”,一种“人们可以和谐共存”的状态,而是处在一种“自然状态”,一种不能由纽卡斯国的法律,而应该由“自然法”,由理性和正义所规制的状态。所以,我不得不说,纽卡斯国的法庭是没有权力来审理这个案件的。


尊敬的法官大人,如果这种观点会让您感到很不舒服,难以接受的话,那么请允许我尝试另一种方式来说服您。


正如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伟大的法哲学家们所阐述的那样,我们的政府或法律本身是建立在一个假定的社会契约之上的,理性的人们为了要建立某种新秩序,以使他们能够共同生活,从而自愿达成契约,把自己的权利让渡于一个权威政府,并相互同意和接受受到政府的权力,包括剥夺人的生命的权力的约束。我们的纽卡斯国联邦政府正是由那场毁灭性的自然灾难之后的幸存者们通过订立这种社会契约所建立起来的。


霍布斯说过:“自我保存”是自然状态的最高原则,即便是在转入国家状态之后,这个原则仍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而这五位当时身处于洞穴之中,濒临绝境的人,在维特摩尔的提议下,正是出于这种“自我保存”的动机,自愿的将自己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在内—让渡给了一个“新的政府”,达成了一个“新的政府宪章”,并同意受其约束—让我说的更明白一些吧,这些探险者在那时已经脱离了纽卡斯国的统治并在洞穴中建立一个新的社会契约,一个新的国家政府。


我知道,博学的法官大人应该也清楚,那些社会契约的理论家们也曾说过,“除非原来订立契约的各方有权退出他们所在的国家,解除同原先政府的关系以同别的政府建立新的关系,否则一张社会契约是不能造就一个政府的”。但是,纵观历史,革命与复辟,退出与重建,放弃和重聚,一幕幕情景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的上演,如果说,我们的先人们可以从他们原先的国家那里脱离出来去建立一个新的国家,那么为什么这五个人不可以呢?


当他们在制定这个新的社会契约的时候,他们试图通过无线电请求听到纽卡斯国的法官,政府官员对他们抽签计划的的法律评价。这表明他们愿意,甚至是渴望,遵循纽卡斯国的法律。他们提出要求的铃声响过了,但是纽卡斯国没有任何回应,哪怕是尝试一下也没有。在他们快要饿死,还不知道纽卡斯国的法律提出什么样的要求时,正是我们,正是纽卡斯国的政府,选择拒绝他们进入我们国家法律的大门。他们见我们没有回音,没有国家法律可循,他们只好选择关掉无线电,依靠他们自己制定的规则—一个新的社会契约,一部新的行为法典来忠实的行使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于是,在他们同意通过掷骰子来定生死的那一刻,他们便不再受到纽卡斯国法律的管辖了。


所以,基于以上理由,无论哪种,我都恳请尊敬的法官大人们裁定本法庭不能对该案进行审理,谢谢!


02 控方【徐检:确认法庭有权管辖】


尊敬的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团:

我不得不说,辨方刚才提出的挑战管辖权的抗辩是何其的荒谬!辩方律师宣称当时被告并非出于一种“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于一种“自然状态”应当适用自然法。那么什么是自然状态?辩方反复引用霍布斯来证明其观点,那么霍布斯针对自然状态的观点又是什么呢?—他说自然状态实际上是一种让人类都回归动物本性的状态,是一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狼与狼”的关系。在这样一种自然状态下,不会存在公正,法律,甚至都不会产生思维意识,因为人类全靠弱肉强食的本能而生活。而今天,经过我们的祖先一代又一代的努力,建立起来了高度发达的文明成果和完善的法律制度,假如我们现在还承认了这种“自然状态”,那就是对人性的亵渎,是对人类文明的侮辱。


辩方律师刚刚一直在强调,被告所处的山洞已经不再属于纽卡斯国的领土所管辖的范围,我不明白为何要这样说,好像法院的管辖权就像是从法庭飘逸出去的气体,碰到巨大岩石就被挡了回来一样。我在此必须重申,无论辩方抛出什么样的诡辩,管辖权的基础以领土为原则是不可动摇的,而这个山洞无可争议的位于纽卡斯国境内,所以这四名被告必然要受到这个法庭的管辖。退一步讲,如果这些人真的超出了我们法律的约束到达了“自然法”的管辖范围,那这种超越到底发生在什么时候呢?是当洞口被封住的时候?还是饥饿的威胁达到某种程度的时候?还是掷骰子的协定达成之时?很显然,辩方的这一说法里充满着各种不确定性,从而不应被法庭所采纳。


另外,我对辩方律师所说的,探险者们在洞穴中建立了新的政府的观点感到十分的震惊和诧异!我不知辨方如何得出我们的政府放弃了他们的结论!当探险者们被困山洞的消息传来时,政府出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来进行营救,巨额拨款也部分承担了营救行动的费用。这些都表明,联邦政府对他们是承担责任的,他们依然是这个国家的公民!并且,探险者们并没有完全失去与外界沟通的渠道,正如辨方刚刚提过的,他们自愿关闭了无线电设备不是因为电池耗尽电量,也就是说,他们本可以获知外界信息,而他们却选择了逃避。我们不能单纯的从探险者们向外界咨询吃人是否违法而得到沉默回答这件事,就认为政府放弃了他们,更不能承认他们就此就有了建立自己的新政府的权利,因为在那种情况之下,纽卡斯国的法律并不能对探险者们的问题给出一个急迫的,草率的的可能会引起严重法律后果的答案而他们单方面的擅自决定只能表明一个问题—他们决定置纽卡斯国法律于不顾,为所欲为!试问他们怎么可以用自然法来杀人,又享受实定法的人道主义的救援呢?这显然是矛盾的。最后,从辨方律师的陈述中,我们还不难发现,辨方认为探险者达成的契约比惩罚谋杀的法律具有更高的效力。好吧,即便这种违反常理的说法能够成立,那么我想问,既然契约至上,那如何解释我们的被害人威特莫尔撤回了他的同意之后,还是被无情的杀害了的呢?


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团,假设真如辨方所言,这些人真的受自然法的约束,那么谁才能成为自然法法庭的法官呢?我们无法把上帝请到这里来为我们裁决!假如这个案件找不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那么威特莫尔的正当权利又应如何保护?正义又该如何实现?所以在此,我恳请法官大人,驳回辨方对管辖权异议的抗辩。


法官:管辖权成立,简单说理。


法官:好的,现在请控方律师首先发言。控方,你可以开始了。


03 控方【王检:开案陈词】


尊敬的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员:

像今天这样,我们四位检察官正怀着无比沉重的心情出席在法庭上。因为可怜的维特莫尔已经永远的离开我们,并且是死无全尸,在一次探险活动中被同伴们当做食物被吃掉了。这种人吃人的野蛮行为,人类文明无法对此容忍,无法对此置之不顾,必须通过法律更深刻的对这种行杀人行为进行谴责。为了可怜的维特莫尔、为了维特莫尔悲痛欲绝的家人,更是为了实现每个人对正义的迫切要求,我们四位检察官今天出现在这里,代表国家对四位残忍的被告提起诉讼。


首先我向各位阐述一下案件的始末:


纪元4299年5月上旬,在纽卡斯国,五位洞穴探险者不幸遇到塌方,被困于山洞之中,由于没有及时回家,营救几乎是立即展开的。终于在他们被困于山洞中的第三十二天,他们被成功的解救了出来,大家正沉浸在这种欢喜中时,一件极可怕的事情被揭晓了,维特莫尔不见了,只留下维特莫尔那血肉模糊、尸骨不全的残骸!

大家想起在这期间曾通过无线电设备与被困者们取得过联系,他们还与工程师、医生沟通过他们的状况,在那时他们就咨询过通过抽签决定一个人死亡,其他的同伴来吃掉他的血肉这种残忍的办法是否可行,没有人来回答这个问题!后来,他们便关闭了自己的无线电设备。


后来根据被告的证词说道,因为没有食物,他们想到吃掉他们中一个的想法,而且他们详细讨论了程序,当程序确定后,维特莫尔后悔了,我想正是维特莫尔基于对人性的尊重,他才提议应该再等一个星期的,可其他人却坚决不顾及他的意见,坚持实施这项残忍的计划,维特莫尔时不愿参加,于是另一名被告替他投掷了骰子,并且他们强制要求维特莫尔认同这种公平性,结果恰恰是对维特莫尔不利,维特莫尔他根本不认同这种方式,不难想象一个热爱生命的人,有着强烈的求生意志的人被四个人活活置于死地,维特莫尔会经受多少痛苦,场面又是何等的惨烈!四位被告又怎是忍心合谋着杀死了曾与自己朝夕相处之人呢?


依据以上案情的介绍,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探险者们故意杀死了维特莫尔,杀害行为是有预谋的,每一步都是有意图的如此精心策划。尊敬的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员,为了保证对每个人的公平,我们必须求助于我们的法律,并严格适用我们的法律,四位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纽卡联邦法典》第十二条A款之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法律不允许有任何的例外。


辩方肯定会试图强调被害人身处的境地,博取同情,以此模糊众人的理智,逾越法律的界限,可任何人他们所面临的困难,并不能成为他们杀人的正当理由,而且还有一点需要强调,被害人共同的有预谋的杀死了维特莫尔,用他的血肉维持自己的生命,是何等的自私,在法律上维特莫尔的生命是极其崇高的,无限珍贵的,因此,我们必须适用法律对四位被告的行为予以谴责,否则就亵渎了逝者的尊严,也将引起公众的愤怒。


曾经那个热衷于探险的健壮青年维特莫尔就这样永远的离开了我们,在维特莫尔在山洞中被救援的这三十二天,他的亲人们日夜祈祷,或许她们从未想过这三十二日里她们日夜惦记的维特莫尔早已成为别人的腹中之物。阳光灿烂的夏季,本该是充满欢笑的季节,可对于维特莫尔来说,却再也无法沐浴这美好的阳光。健壮生命的过早凋零,带给维特莫尔的妻子难以承受的巨大痛苦,每当她想起与维特莫尔的过往,就会眷恋和心伤,甚至痛哭着从睡梦中惊醒。为了可怜的维特莫尔,为了他不幸的家人,为了这种惨剧不再发生,我们四位检察官今天来到这里,请法庭依法判决四位被告故意杀人罪成立。谢谢


法官:(转向辩方律师)辩方律师,你可以替被告发表开场陈述。


04 辩方【姜律师:开案陈词】


尊敬的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员们,让我们还是先回到案件的事实上去吧!因为它是你们做出任何判断的前提和基础。


控方刚才给我们呈现了一个被隐藏,被扭曲,被假想,被个人情感过分渲染的事实版本,所以我有义务去还原这件悲剧事件的全部真相,让公正的,理性的,刚刚向法庭承诺过不会受到同情、偏见的影响的各位陪审员们,清楚的了解这件不幸的事件是如何发生的。


控方提到,他们曾与工程师和医生沟通过了他们的状况—可是却对沟通的内容作了隐藏处理。请让我把证词中的相关部分再复述一遍吧:“探险者们通过无线电询问还要多久才能获救,工程师告诉他们‘即使不发生新的山崩,至少还需要十天。’这些受困者们又与医生通了话,在他们详细描述了洞里的情况,然后问医生从医学上看,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他们是否有可能再活十天。”医生告诉他们,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


所以,这些专家意见清楚的表明,我的当事人在当时已经处在死亡线的边缘,距离死神只有一步之遥。


控方还提到,是维特莫尔提议可以吃掉他们中的一个人,可是当抽签程序确定后,他却后悔了,控方想,正是维特莫尔基于对人性的尊重,他才提议应该再等一个星期的,可其他人却坚持继续执行投掷骰子呃决定,到维特莫尔时他不愿参加,是另一名被告替他投的,并且他们强制要求他认同这种公平性。


各位陪审员们,我相信你们应该听的出来,控方对这段事实处理的主观化程度已经到了无可复加的地步了。那么,事实到底是怎样的呢?根据有关证词,四名被告起初不愿意响应如此残酷的提议,但通过无线电与外界沟通后,知道他们已经身处绝境,他们才接受了维特摩尔的提议。在掷骰子之前,维特摩尔的确宣布撤回约定,认为应该再等一个星期,但是在坚持掷骰子,轮到维特摩尔时,我的当事人之一替他掷骰子,并问维特摩尔对该投掷的公平性是否表示异议,维特摩尔表示没有异议。


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们,我并不打算同检方一样对上述事实进行遐想式的处理,事实上,我们没有权力这么做,也没有能力这么做,维特摩尔当时在想什么,只有维特摩尔自己清楚,我们是不可能代替他本人来重现当时的思想斗争的。但是我们能够肯定的是,是他,最先提出了这个抽签定生死的计划;是他,最后对被代理这个方式没有表示任何异议。


检察官还刻意的忽略掉了一个悲壮的,重要的事实,那就是我们在这场救援行动中,由于突发山崩,10位营救人员为了我的当事人牺牲了自己宝贵的生命,


尊敬的法官和各位陪审员,在我把这些事实真相还原后,我将坚定的,不偏不倚的以这些客观事实为基础,简要的向您们阐述为什么这四位可怜的我的当事人应该被宣判无罪。


(目的解释过渡到紧急避难)首先,控方要求我们应该严格的按照纽卡斯联邦刑法典的字面规定,即第12条A款“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来认定我的当事人们有罪,并大声疾呼法律不允许有任何的例外。然而,我们面对的法律条文从来没有仅仅依照字面意思被加以适用!在纽卡斯国费勒诉尼格斯一案中,有一个法令需要本法庭进行解释,这个法令中“不”一词位置明显颠倒,它本应该放在法令最后的部分,没人能解释这个错误是怎么产生的,然而若按此对最后条款的文义进行解释,将导致与法律序言中所阐述的目的相背离,最终本法庭拒绝接受该条例字面的文义解释,而把“不”放到它明显该放的位置来解读该条款,以使其符合立法者的意图。所以,正如那句罗马谚语“立法的理由是法律的灵魂”所说,对于纽卡斯国来说,法律所体现的立法精神是要优于“法律文字”本身的。


我相信各位都知道“自我防卫杀人免责”这个千百年以来就确立,任何一个有良知的纽卡斯国的公民都深深确信的免责理由。然而,我们发现,纽卡斯国的法典中没有任何措辞表明这种例外!人们不断尝试着对这种矛盾进行调和,然而支持自我防卫的例外是不能与法律条文的字义调和的,能与之调和得只有法律条文的目的!因为我们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阻止人们犯罪,很显然,如果宣布在自我防卫中杀人构成谋杀罪,这种规定将起不到任何威慑作用,因为任何一个正常的纽卡斯国公民都能想象的到,当一个人的生命受到威胁时肯定会反抗攻击者,而不会考虑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所以,这一法令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要适用于自我防卫。同样的推理显然可以适用于这件案子当中,如果以后任何人陷入本案被告所处的悲惨境遇,在生命悬于一线的时候,他们是生是死的决定不会再受到我们刑法法典字面规定的控制了,因为惩罚他们不会,也不应该对任何置于相似境况的人产生任何威慑。进一步说,这些人是可以用“紧急避难”这一理由来对自己被逼无奈的杀人行为进行免责的。


什么是紧急避难?请允许我引用拥有普遍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院,在综合考察了各国法律之后,对于这个概念进行的定义:“第三十一条关于排除刑事责任的理由,第四款,实施行为时处于下列状况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被控告构成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行为是该人或他人面临即将死亡的威胁或面临继续或即将遭受严重人身伤害的威胁而被迫实施的,该人为避免这一威胁采取必要而合理的行动,但必须无意造成比设法避免的伤害更为严重的伤害。上述威胁可以是:(1) 他人造成的;或 (2) 该人无法控制的其他情况所构成的。可以看出,自我防卫正是紧急避难的一种特殊情况。


好的,让我们回到本案当中来吧,事实清楚的表明,探险者们的确是由于紧急避难而杀了维特摩尔,在他们无法控制的山崩发生后,在他们食物和水已经耗尽,饿的两眼昏花,快要去见上帝的时候,杀人的替代选择就是死亡,这是最强烈意义上的紧急避难!而我的当事人们正是基于这种最强烈意义上的紧急避难,而被迫采取了杀掉维特摩尔这一必要而合理的措施。


我知道,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们,你们也许会心里犯嘀咕,为什么非得是维特摩尔做出牺牲?


没错,维特摩尔没有任何过错,也没有得罪我的任何一个当事人!但是,请注意,是极度的饥饿,而不是维特摩尔的过错使得杀掉一个人成为必要。维特摩尔之所以成为被牺牲掉的那一个,不是因为是他先提出来这个方案的,也不是因为他自身有什么过错!而是因为他运气太差了!掷骰子的时候偏偏掷到他了!请不要发笑或惊异,这就是事实。一旦我们承认有必要杀掉一个人以挽救多数人的生命,我们就不能谴责探险者们选择共同的去承担被杀掉的风险,公平的,随机地选择一个人杀掉。


(紧急避难过渡到功利主义)好的,我知道,你们马上会问自己,我该不该承认有必要杀掉一个人以挽救四位当事人的生命?这样做是对的吗?或者你可以这样问自己,是一个人的死好,还是5个人的死好?


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和刑罚》这本巨著中说道:“制定法律的人只需要考虑一个问题:那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英国伟大的法哲学家边沁更是提出:“所谓正义,即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确是这样的,正如我们纽卡斯国在遭受侵略的时候杀掉入侵者是为了保护更多人民免于死亡一样,正如我们纽卡斯国要处决一个杀人魔王是为了避免有更多的受害者一样,这—便是正义的实现! 纽卡斯国的立国之根基正是在于以最小的损失追求最大多数公民的最大的幸福,快乐和自由,失去这个根基,我们在座的每一位自身的幸福便岌岌可危。五个人都死掉,要好过牺牲一个即将死去的人使得另外四个人存活下来,我想,只有最极端的宗教狂热分子才会支持这样的观点。各位陪审员,我知道,生命是无价的,我也并不是说用一命换四命是一项非常划算的交易,然而,当一想到这四位将可能被处死的人是由维特摩尔的伟大牺牲换来的,当一想到这四位将被处死的人是以十个英雄的性命为代价换来的,良知在敲打我们,如果再要索取这四位已经经历了我们无法想象的磨难和屈辱的,没有任何邪恶意图的人的性命的时候,正义是不是真的会被实现了?


如果你有些许犹豫,那么就请判决我的当事人无罪吧。谢谢!


法官:首先由控方传召他们的第一位证人。


控方:检方申请传唤我方证人,被告:凯特女士出庭作证。


法官:可以。


(证人至证人席,站立)。


书记员:证人请将手放在圣经上,凯特女士,你愿意发誓,向法庭提供准确无误,完全属实的证词吗?


证人:我发誓。(书记员坐下,证人站立)。


05 【汤检:询问证人】


:在救援人员救出你们时,发现了维特摩尔残缺不全的尸体,是你们杀了他吗?


证人:沉默。


:证人请回答我的问题


证人:是的。


:他与你们有私人恩怨吗?


证人:没有,我们五个人平常关系很好,他在我们团队像大哥一样,非常周到地照顾我们。


:他对你们那么好,你们为什么还要杀了他?


证人:我们并没有一开始选择杀他,而是抽签抽中了他,我们当时太饿了,没有其他办法。我们只是想活下去。


:你提到了抽签,你们有非常详细的抽签计划吗?


证人:是的,我们花了很长的时间讨论这个计划,每个细节都是经过讨论的。大家都接受了这个计划。


:所以,杀人就是经过周密计划的了?


证人:我们讨论了怎么选择。


:你们花了大量的时间去计划,选择一个人然后杀掉,吃了他么?


证人:你可以这样说,但我们只是想活下去。


:是通过杀了他的方式活下去?


证人:沉默。


:请回答是或者不是。


证人:是的。


【章律师:交叉询问】


辩方:您好,凯特小姐,当时在那个洞穴里,你们的身体情况是怎么样的?


证人:我记得…山崩刚发生之后,我们身上还有一些罐头和水,大概撑了有10多天,我们吃完了所有的罐头,水也喝光了…哦,在期间又发生过一次小山崩,泰勒被石头砸中受伤了....我们都很害怕,也很虚弱,饿的已经快失去意识了…


辩方:我对你们当时的处境表示十分同情,你刚才说你们已经饿得快失去意识了,那么你们进行的抽签是一时的冲动吗?你还记得起那个抽签计划的内容是什么吗?


证人:这并不是一时的冲动,我们很饿,但是我们的思维还很清晰。我们当时决定用一副骰子来抽签,抽到谁谁就会被其他人杀死并吃掉。


辩方:这个计划的最初提议是谁提出来的?


证人:维特摩尔。


辩方:他一提出这个方案你们就同意了吗?


证人:不是的,我们一开始都并不愿意用这么残酷的方法来牺牲掉一个人的性命,我们5个人关系都非常的好,在探险的过程中结下了很深厚的友谊。所以,我们一开始真的是很难接受这个提议。


辩方:可是你们还是接受了,为什么?


证人:是的,我们后来还是同意了。后来我们通过无线电和外界取得了联系,在了解了我们的处境之后,我们非常的绝望,我们知道自己再不采取行动就都得饿死掉。而且,泰勒的伤势越来越恶化,我们不想就这么残忍的看着他最先死去,所以最后决定共同承担被吃掉的风险,就采取了这个计划。


辩方: 共同承担风险,你们认为这个抽签是公平的吗?


证人:是的,我们反复讨论了保证抽签公平性的数学问题,最终都同意用这种投骰子的方法来决定生死命运。


辩方:既然如此,你不怕抽到自己吗?


证人:怕,当然怕,我们不知道会抽到谁,也许是自己,但是既然同意了这个方式,那就要接受结果。


辩方:所以,你当时做好了被吃掉的思想准备了?


证人:是的。我们都是经过了反复的思想斗争,最终决定要忠实的施行这个计划的。


辩方:那也就是说,这个计划并不是一开始就要决定去杀死吃掉维特摩尔的,对吗?


证人:不,当然不是。


辩方:谢谢,法官大人我问完了。


法官:控方,你还接着发问吗?


06 【汤检】


控方:法官大人,检方没有要问的了。检方申请传唤检方第二位证人,朱迪女士,受害人维特摩尔的妻子。


法官:你可以传唤。


(证人至证人席,站立)。


书记员:证人请将手放在圣经上,朱迪女士,你愿意发誓,向法庭提供准确无误,完全属实的证词吗?


被害者家属:我发誓。(书记员坐下,证人站立)。


控方: 您好,请问维特莫尔是一个怎样的人?


辩方:反对,法官大人,此问题无本案无关。


控方:法官大人,维特摩尔对生命的态度会直接影响他是否同意让渡自己的生命。


法官大人:反对无效,证人接着回答。


被害者家属:威特莫尔是一个遇见任何事情都会想出解决办法的人,是一个有智慧、有责任心的人,是一个对家人十分关心体贴的人。和他在一起,我觉得什么事情都不用我考虑,只要有他在,我就如同拥有了一切。


控方:那他对待生命是什么样的态度?


被害者家属:他是一个会为了自己的生命与死神力争勇士。我记得两年前他出了一场车祸,当时医生已经给我下了病危通知书,但是威特莫尔用自己的意志力竟撑了过来,医生都说他能活过来简直是一个奇迹。因此这次,当我知道他们被困在山洞里的时候,我一直相信他是可以度过这次难关的。(擦擦眼泪)


控方:那您能告诉我们,当营救成功后,您却得知您丈夫一个人死讯的情况吗?


被害者家属:得知山洞被打开、营救成功的时候,我高兴的跳了起来,心想这一个月的担惊受怕终于结束了,我就要见到我的威特莫尔了。可是警察告诉我威特莫尔已经死了,还拒绝告诉我他的死因,更让我不解的是他们也不让我再看他一眼。我向警察苦苦的哀求,不停的哭泣,他们才告诉我,威特莫尔……他被残忍的分食了!我不敢相信我知道的一切,也不愿相信这是真的!我多想能再见见他,哪怕只是见见他的尸体,可是如今连这样的愿望都不能实现了。(悲痛万分)


控方:非常抱歉,朱迪女士,我们不得不要求您忍住悲痛继续回答我们的问题。那么,维特莫尔平时与被告人关系如何?他们有过节吗?


被害者家属:在我的丈夫眼里,探险团队就如同他的另一个家,我们几家人也经常在一起聚聚。威特莫尔也是个很热心的人,对朋友很关照,他们之间没有什么过节。所以得知这件事情,在悲痛的同时更让我受到打击的是人性的泯灭,你们怎么可以对你们的朋友,甚至说对像你家人一样的挚交,做出这么惨绝人寰的事情,你们良心不会受到谴责么?


辩方(姜):反对,我恳请法官大人要求证人控制自己的情绪。


法官:证人请注意你的情绪。


控方:您认为维特莫尔有可能会让渡自己生命吗?


被害者家属:他是不会那样做的。他是一个热爱生命有责任感的人,他曾对我说过这辈子最想做的事就是让父母安享晚年,让身边的人幸福快乐,而且我们之间也有约定,要执手终老,不离不弃。他那么守信用,答应我的事从来都是会做到的,所以他一定是想活着的,哪怕到生命的最后一秒。不是为了自己,是为了我们,为了爱他的人而活着。


控方:好的,谢谢您的回答,法官大人,我没有问题了。


法官:辩方律师有要询问证人的问题吗?


辩方(姜):朱迪女士,我很遗憾,你失去了你的丈夫,我也很理解你此时此刻的痛苦,但是,如果不抽签,维特摩尔很有可能会和其他人一起饿死,但是,他的牺牲换回了四条生命,你不认为后一种结果更好吗?


被害者家属:呵呵,你也说了是“可能饿死”,那你怎么不说他也可能活下来呢?维特莫尔是一个勇士,从不放弃对生命的希望,他当时还想再等下去,还想再活下去!可是,你们呢?你们却杀了他,残忍地扼杀了他对生命的渴望!也许在你们看来,死了一个人、活了四个人是很划算的事情,但是为什么要是他牺牲让你们活下去,为什么要把你们的幸福建立在我们的痛苦之上,你们在吃掉他的时候怎么不为我们想一想,试问要是当时是你们的丈夫,是你们的至亲至爱,你们还能做出这么残忍的事情吗?回答我,你们这群杀人凶手!!(愤怒)


法官:证人情绪过于激动,不宜在继续作证。请证人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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