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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154)• 邵某诈骗案:女子被指认成诈骗犯 一审判刑七年终审无罪
来源: 北京晚报     作者: 张蕾     更新时间: 2015-07-10    分享到


来源 北京晚报

作者 张蕾


2003年,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陆续发生数十起针对老年女性的系列诈骗案件。


该犯罪团伙3人利用老年妇女的封建迷信心理,以为其家庭破财免灾为诱饵,总计诈骗金额高达数十万元。


57岁妇女陈某是受害人之一。2003年7月2日上午,她在宿州市东关汽车站菜市场买菜,一名50岁左右、肤色偏黑的大个儿女子向她打听附近哪儿有医院。旁边蹲着买菜的一名妇女搭茬儿说,她认识一个90多岁的老头,不但会看病,还能消灾避祸。


两人一搭一唱,聊起老头如何了得,陈某动了心。大个儿女子央求买菜的妇女带她去见见老神医,并叫陈某一块去见识见识。


陈某三人来到师范巷东边,迎面碰上一个戴眼镜、二十岁左右的年轻女子。买菜妇女喊她小红,说是老神医的孙女。听得三人来意,小红答应回家向爷爷问明情况,让三人在原地等候。


不久,小红回来,指着陈某道出了她的家庭情况,还说陈某有高血压。此时,陈某对这位素未谋面的老神医已深信不疑。小红告诉陈某,她爷爷看出其儿子近期有车祸,若想化解,需立刻回家将钱财拿来,压在爷爷供奉的菩萨像之下,下午4点再来取,钱财如数归还,陈家灾气即可去除。


陈某信以为真,回家后取出1.8万余元,连同身上的现金、项链和戒指都交给了小红。下午4点,当陈某再次来到师范巷准备取回财物时,却不见了小红的踪影。


类似报案接连发生,当地警方虽经多方侦查,但因犯罪嫌疑人行动诡秘,一直未能破案。


同年8月6日早上,陈某在东关汽车站菜市场碰上了一名戴眼镜的年轻女子。陈某认定这名女子就是诈骗犯之一、老神医的孙女小红,于是将她扭送到公安机关。这名23岁的女子邵某对陈某说:“你是不是认错人了,你看清楚。”


在公安机关,邵某始终坚持自己从未骗过钱,也不认识这名老妇。


但随后,又有4名被害人来到公安机关,均指认邵某就是3名诈骗犯之一。


被羁押期间,当地警方多次提讯邵某,但邵某始终表示,自己确实没骗人钱,是她们认错人了。


警方对邵某家进行搜查,但未发现任何与诈骗案相关的可疑物品。此外,警方也未通过邵某查找到另外两名嫌疑人的下落。


然而,由于5名被害人的指认,邵某被当地检察院批准逮捕。在检方审查起诉期间,该案曾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最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以诈骗罪对邵某提起公诉。检方指控邵某于2003年1月至7月间,涉嫌伙同另两名嫌疑人实施诈骗5起,金额总计16万余元。


陈海航律师接受委托担任邵某的辩护人,了解到邵某家里是开个人诊所的,有固定收入来源,经济条件算不错。她拥有美满婚姻和幸福家庭。案发时,她的女儿还不足一岁。


陈海航也感觉到,邵某对于被扭送公安、继而被起诉诈骗一事,感觉很是莫名其妙,一直表示自己是被冤枉的。邵某的丈夫和父亲也觉得此事有些不可思议。邵某的老父反复讲,女儿没理由去骗钱。


听取邵某陈述,并仔细查阅卷宗材料后,陈海航律师发现,检方虽指控邵某犯有诈骗罪,但能直接证明邵某具有犯罪行为的证据却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和指认,并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而且这些证据本身亦存在缺陷。


警方从邵某家中没搜查到任何物证,也没有证据证明邵某在此期间有过较大的开支。


邵某长相比较普通,没有明显的特点,而这些被害人年龄又都偏大,不排除认错人的可能。


综合该案现有的证据,陈海航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邵某犯有诈骗罪,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单薄,不能成立。


该案在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时,检方当庭列举了被害人口供、辨认笔录、银行取款凭证等共计18份证据。


但邵某仍然坚称没诈骗。陈海航律师为她进行了无罪辩护。“虽然公安机关分别安排5名被害人从包括邵某在内的7名女子中进行两次指认,5人均指认出邵某,但辨认笔录不是法定证据,只可作为被害人陈述的补充。”


被害人陈某和陆某在辨认前,已与邵某有不同程度的接触,因此在此基础上的组织辨认及其辨认结果,在程序上和实质上均已不具有任何意义。而在另外3名被害人的陈述中,均没有直接证明邵某实施犯罪的内容。


陈海航律师还指出,在被害人的陈述和辨认笔录中,还有很多矛盾冲突的地方。比如,其中两名被害人在陈述中所描述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特征与邵某明显不同;被害人吕某报案时,民警询问嫌疑人身体特征,吕某说:“我头昏昏的。”但当庭吕某却又十分肯定:“千真万确,就是她!”不能排除吕某受到其他被害人的影响。


陈律师认为,该案认定邵某犯有诈骗罪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这一孤证,法庭不能仅以此作为定案的依据。


然而,一审法院并未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认定邵某诈骗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处罚金5万元,并责令其退赔5名被害人损失。


始终坚持无罪的邵某毅然提出上诉。


陈海航律师认为,其辩护意见之所以没有被一审判决采纳,主要原因就是在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是不是孤证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起诉书指控的是由5起犯罪事实组成的连续犯,但每一起犯罪行为都是单独成立的,均需相对完整的证明体系予以支持和证明,犯罪次数的多寡和犯罪时间的长短不应影响整个案件的认定。


也就是说,起诉书指控的5起犯罪行为,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条件下,公诉机关可就其中任何一起犯罪行为提起公诉。但是在该案中,很明显,如果只有一起犯罪行为,公诉机关显然不会将案件起诉到法院。答案很简单:孤证不能定案。


“公诉机关将5起犯罪行为同时起诉,很容易让人陷入到证据确实充分或者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的认识误区。事实上,这样的陈述和指认即便再多,也只是孤证数量的叠加,不能因此引起证据质量和效力改变。”


陈海航指出,5名被害人的陈述之间并没有任何联系,无法相互印证。相反,由于被害人在辨认过程中相互影响,反而降低了证据效力。


邵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该案经过重审程序,最终因证据不足,邵某被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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