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中院
秦艳红今年32岁,高中毕业,家住河南安阳县曲沟镇秦小屯村。
1998年8月3日中午,曲沟镇东高平村死了一个少妇,名字叫贾海荣,时年30岁。当时,贾海荣是在村西自留地旁被人扼颈杀死的。秦艳红所在的村庄和贾海荣的村子相邻。
次日晚上11点,铁厂突然来了4名警察,声称是安阳县刑警队的,他们找到正加班的秦艳红,说要调查一些情况,要秦艳红到局里走一趟。3天后,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秦艳红刑事拘留。
事实上,秦艳红从被带走的那一晚起,他就一直向办案人员说“没干坏事”、“没有杀人”这些话,但没人相信他,在办案人员“拒招”的斥责下,秦艳红受尽折磨。同年9月8日,秦艳红被检察机关批捕。随后,起诉、开庭一切依程序进行。
在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上,公诉人员指控:案发前后,有3名小学生在放学的路上看到秦艳红曾在案发现场附近出现;秦艳红也已向警方招供,贾海荣就是他杀的。
秦艳红当庭推翻供词,说办案民警刑讯逼供。他说案发当天,自己确实去过自家地(案发现场附近),但只是看庄稼该不该施肥,从来没有见过死者。对在刑警队的供述,秦艳红说,那全是按照办案人员的“指点”招的,叫怎么说就得怎么说,否则就挨打。
秦艳红的辩护律师也向合议庭提出异议:仅凭3名小学生看见秦艳红曾在案发现场出现过的证言和秦艳红已翻供的供述,不能定罪。但是,安阳中院认为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
法院调查认为,参与侦破此案的公安干警均证明,讯问秦艳红时没有对他刑讯逼供,无任何违法行为。秦艳红对犯罪事实的供述,在主要情节上和现场情况与证人证言、现场勘查、尸检报告相一致。
1999年10月8日,安阳中院经审理认为,秦艳红为泄私欲而产生奸淫恶念,在实施强奸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处秦艳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万元。
一审认定秦艳红强奸杀人的事实是:1998年8月3日中午12时许,秦艳红饭后去村北万金河洗澡,途经村民韩新明承包的蒜地小屋时,见屋里没人,便用石块将窗玻璃砸碎,伸手拿走放在屋内床头的一个塑料钟表和窗台上的一串钥匙、一个刮胡刀片。当秦艳红走到邻村西北地时,看到贾海荣在沟里洗澡,于是顿生歹意,欲对贾海荣实施奸淫。贾海荣见状起身欲走,秦艳红将她推翻按倒在地里,用双手狠掐她的脖子,掐昏后将其拖到沟北玉米地里进行奸淫(未遂)。后来,贾海荣因被扼颈窒息而死。
2001年2月,一条消息从邻县传来——安阳市所辖林州市警方接到一个叫元秋伏的自首,他供述,在不长时间里,他在3省11个地市抢劫强奸作案40余起,杀害18人,被害者均是女性,除两三起是用绳子勒死外,其余都是扼颈而死。
在元秋伏的供述中,有一起杀人案情节与秦艳红所涉案件惊人相似。其对被害妇女“30多岁,稍胖,上穿褂子”的描述,对被害妇女篮子里面的菜以及装化肥袋子的描述,将被害妇女“撕烂衣服,缠在脖子上”的作案情节等,都与案发现场十分吻合。元秋伏交代,作案地就在东高平村附近。
一个月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秦艳红上诉一案的终审裁定也下达安阳。河南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秦艳红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高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安阳中院重审。
此时,安阳相关部门才意识到办了错案,于是由当地政法委牵头,匆匆成立秦艳红事件善后工作处理小组,专门协调处理善后事宜。
2002年5月28日,秦艳红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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