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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142)• 孙邵华故意杀人案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5-06-27    分享到

吉林市中院



1989年11月9日夜,蛟河市新站镇蔬菜村8社村民李刚(化名)兄妹3人被杀死在家中。而且歹徒还点火焚尸。公安机关确定3个重点嫌疑人,就有该村村民孙邵华。公安机关认为,当年24岁的孙邵华和李刚妹妹李红(化名)正在恋爱,而且孙邵华曾和李刚一起盗窃一家酒厂的铜铁,曾被判入狱4年,案发后,李红因不在家幸免于难,但孙邵华却再也不去李家了。因此,警方于1989年11月23日将孙收容审查。


1990年11月21日,公诉机关以孙邵华犯故意杀人罪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为孙邵华辩护的律师段超范和吕金福,在做了大量的调查后,给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写了一个报告。报告中提出了11条不同意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1991年2月28日将该案退回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又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2月5日再次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1997年3月20日公开审理了此案。同年8月27日,吉林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孙邵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邵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段超范、吕金福认为,此案基本事实不清,并具体指出23处疑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1998年6月5日发出了[1997]吉刑终字第384号刑事裁定书,认为一审判决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在此期间,因一直被押在“死刑号”,孙邵华患上了风湿性关节炎、胸膜炎等病,因肺结核肺部已穿孔,曾两次住院治疗。


孙邵华的案子被发回后,时任吉林市中院刑一庭副庭长的李昌吉接手此案。他详细地审阅了近1米高的卷宗,研究了律师的意见。


最后,他提出:一、建议公诉机关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将本案恢复到侦查阶段;二、立即解除对孙邵华的关押,将其无罪释放。2000年10月12日,在孙邵华被关押3978天后(10年零328天),他最终被释放。


这时,孙邵华的病情已严重恶化,为给他看病,家里借了很多外债,他哥嫂因此事离婚,弟弟也因他的事一直未找到对象。母亲不断上访积劳成疾,在孙邵华获释后不久就离开了人世。他家的房屋早已倒塌,他只好暂住到姐姐家。


被释放后,孙邵华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赔偿请求:


一、在蛟河市电视台“地方新闻”节目中为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请求赔偿医疗费用和误工费计665375.5元。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赔偿委员会决定书,决定: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给付孙邵华赔偿金人民币222489.54元,两机关各自负担1/2。同时还决定:孙邵华被无罪释放,两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目前,孙邵华已接到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赔偿决定书,但尚未拿到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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