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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吉林珲春公安被指刑讯逼供事件始末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5-06-24    分享到



摘要:2015年5月26日,央视《焦点访谈》曝光了吉林珲春市公安局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扣物不还的“任性”执法行为:合法经营煤矿,遭遇虚假举报;警方刑讯逼供,一起合同诈骗案就此做成;先是判决有罪,几经反复,检方终于撤回起诉;非法扣押物品,种种刁难拒绝返还……


▍整理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


2011年4月,常洪德、王艳俊、付刚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吉林省珲春市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2013年5月,他们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到12年。几经反复,2014年12月,延边州人民检察院终于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决定“不起诉”。按理说他们的案子到这时就该结束了,可是很遗憾,半年多过去了,他们依然没能走出这起案件带来的阴影。


祸起虚假举报 被控合同诈骗


常洪德、王艳俊、付刚与关宏强等人曾经在吉林珲春共同经营了一个煤矿,2008年4月,煤矿90%的股份以133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关宏强,就在关宏强经营期间煤矿发生了透水事故,造成了经济损失。2011年4月,关宏强向珲春市公安局报案,称常洪德和王艳俊、付刚三人对他实施了合同诈骗。


2011年5月16日这天,珲春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对常洪德王艳俊付刚三人实施了抓捕。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犯罪嫌疑人到案以后,应该送往看守所羁押,可是常洪德、王艳俊、付刚被抓捕后,却在珲春市公安局的审讯室里度过了7天7夜。


警察刑讯逼供 抠坏受害人耳朵


常洪德在珲春市公安局审讯室受审时拍摄的视频截图显示,常洪德坐在椅子上,上身被皮带紧紧勒着。在珲春市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的检察官拍摄的照片上2011年12月21日常洪德被审讯后,显示常洪德头部有伤。


第二天检察官对常洪德的调查笔录显示:常洪德头部的伤是被珲春市公安局提审的人用鞋底子打的。


当时检察官曾问常洪德有何补充。他说:昨天做的笔录不属实,我不签他们就打我,我受不了,就签字了。


2011年付刚被审讯时的照片,也是由珲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拍摄的,照片显示付刚耳部有伤。同样检察官对付刚也有一份问询笔录,笔录显示付刚的耳伤是办案民警用手抠的。


2011年6月29日办案人员审讯常洪德时的录像截图上,办案人员正在对常洪德进行讯问。可奇怪的是,在办案人员的左前方放着一张已经打印好的讯问笔录,他们要求常洪德在事先准备好的讯问笔录上签字,并要求按着讯问笔录的内容说,并拍摄视频。



自我保护 多写一个“不”字


审讯结束时,常洪德被办案人员要求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承认其有合同诈骗行为。常洪德故意在“以上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中“的”字后面,连写了一个很小的“不”字。也许是字迹较小,审讯人员没有注意,才划过了他们的眼睛。


超期羁押 两次退侦后仍然判刑


也正是因为证据上存在问题,2012年2月和4月,延边州人民检察院曾经两次把这起合同诈骗案退回珲春市公安局,要求办案人员补充侦查。


但在经过超期羁押后,2013年5月24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常洪德、王艳俊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付刚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


常洪德和王艳俊、付刚觉得很冤枉,几个人原本是合伙经营煤矿的关系,自己怎么就成了诈骗犯呢?


三名被告和家属均不服,继续上诉。


“证据变化” 检方撤诉


家属的多方奔走控告,让这起合同诈骗案有了转机。2013年12月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4年12月24日,延边州人民检察院以这起合同诈骗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同一天,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延边州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在看守所羁押了3年半后,常洪德、王艳俊、付刚三人终于重获自由。


违法扣押物品 不移送检察院法院


虽然获得了人身自由,但常洪德等人依然觉得很冤,在2011年珲春市公安局抓捕常洪德等人时,办案人员扣押了常洪德和王艳俊付刚夫妇家的大量物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公安部门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场列出扣押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然而在扣押常洪德等三人物品时,仅150万元的银行卡、部分首饰、手表当时出具了扣押清单,雷克萨斯、路虎、尼桑3台车曾让他们补签过扣押手续,还有一些高档烟酒、首饰、集邮册、纪念钱币,腰带等物品和房产证、身份证、结婚证、车辆行驶证等各种证件根本没有扣押清单。


按照法律规定,扣押物品应该随案移送,也就是说,案子走到哪一步,扣押物品也应该移交到哪个部门。既然案子已经经过法院判决,常洪德等人决定先到一审法院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问问,他们被扣押的东西在哪儿。


结果却被告知,扣押物品未被移送检察院或法院。


索要扣押物品 遭遇公安机关“踢皮球”


2014年12月,常洪德、王艳俊、付刚被释放后,曾多次前往珲春市公安局索要被扣押的私人物品。珲春市公安局政委表示:“现在你想看车和要东西不行,扣的东西应该还你们时候肯定都给你们,不应该还的时候,一根针都不能给你们。”


确定扣押物品不在法院,也不在检察院之后,常洪德、王艳俊等人再次前往珲春市公安局。他们来过很多次,每次都被推脱,这次信访科的人还是告诉他们主任病了。他们又来到法制科,见到了法制科负责人,他也曾经参加过这起案件的前期侦查。负责人说东西不是他扣押的,他只负责监督。


常洪德、王艳俊等人又来到公安局刑警大队。刑警大队负责人却又让他们回去找法制科。


这天下午,常洪德、王艳俊等人再次来到珲春市公安局等待处理结果,珲春市公安局政委说下周一等信儿。到了周一,常洪德、王艳俊、付刚等人再次如约前往珲春市公安局。然而政委的话也落空了,常洪德、王艳俊、付刚又是无功而返。


当天下午,他们离开珲春市时,王艳俊和珲春市公安局政委通了电话。政委说:“该给你的给你,不该给你的肯定是给不了。”那什么是不该给的?政委表示不能具体说。


央视评论 到底该给不该给?


珲春市公安局答复当事人说:“该给的给你,不该给的不给”。那这该与不该的标准到底是什么呢?法律如果有规定,公安机关就应该拿出明确的法律条文。法律如果没有规定,那公安机关就要解释,自己有什么权利来决定该与不该。


其实《国家赔偿法》中早就规定:如果国家机关不当扣押财产造成公民损失,那相应机关就应该解除扣押、返还财产,如果财产损坏、灭失,还要给予赔偿。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应该在两个月内就是否赔偿做出决定,不能久拖不决。


可是现在,半年多过去了,珲春市公安局明知该赔却一直扯皮推诿。这既是对公民权益的再次伤害,更是对法律尊严和政府威信的严重伤害。



节目播出 政委等人员被停职


2015年5月26日,央视《焦点访谈》曝光了吉林珲春市公安局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扣物不还的“任性”执法行为。27日,珲春市公安局就5月26日《焦点访谈》报道发布声明。声明称,坚决执行组织决定,全力配合上级部门调查,并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返还当事人的有关财物。


2015年5月27日,珲春市公安局发布声明称,珲春市公安局表示“痛定思痛”,将坚决执行组织决定,立即执行市委常委会议关于对市公安局政委禹军和刑侦大队大队长韩志强停职处理并接受调查的决定,免去郝波法制大队长职务,给予法制民警宋学武停职处理。同时,全力配合由政法委书记任组长的违规执法专案调查组和市委纪委书记任组长的工作作风专项工作组,对涉事相关人员认真调查,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2015年5月27日,珲春市公安局召开了全局纪律作风整顿大会,深刻反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资料来源:央视、中青在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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