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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警察因涉刑讯逼供被抓 受审时称也遭刑讯逼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     更新时间: 2015-06-22    分享到




摘要:因实施刑讯逼供被抓的警察也遭遇了刑讯逼供,此等荒诞不经之事曾在江苏省响水县上演。


▍整理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


2012年2月3日,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响水县疑犯遭刑讯逼供死亡一案。因涉嫌刑讯逼供而站在被告席上的响水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陈进兵,在出庭受审的过程中,当庭翻供,声称自己受到盐城县检察院的刑讯逼供,此前的所有供述均不是他的本意。


指控:


178万换来家属承诺书


公诉人称,2011年6月21日10时,盐城市响水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城东派出所原所长陈进兵,签字同意两名民警将涉嫌盗窃罪的戴某从响水镇派出所带到看守所进行“特讯”。当晚,戴某遭到两名民警和一名联防队员“悬挂、脚踢、殴打”等刑讯逼供后,身体出现异常,被送往响水县人民医院后不治身亡。


陈进兵获悉后,当天向响水县公安局领导汇报。县公安局安排刑警大队法医对死者进行尸检发现,其四肢、手腕有伤,下肢大腿处有皮下出血状况,认为是钝器外力所致。22日凌晨,响水县公安局召开党组扩大会议,讨论如何处理戴某非正常死亡事件。


随后,陈进兵等人和死者妻子陈某等家属协商,陈某索赔200万元,警方答应尽量筹款,并起草了一份死者家属承诺书。承诺书以死者亲属的名义,不要求尸检,要求立即火化尸体。


火化当天,陈进兵派响水县城东派出所教导员带着一张盖有响水县公安局公章的材料纸赶到殡仪馆,以备不时之需。死者妻子陈某收下178万元赔款后,在承诺书上签了字。


违命火化死者尸体


公诉人称,陈进兵在赶往殡仪馆的路上,接到了县公安局局长王晓静下达的命令:“不准火化尸体。”在殡仪馆外,另一位副局长孟海峰找到陈进兵,当面又说了“不准火化尸体”的命令。


火化过程中,护士给死者穿衣时,也接到县公安局法医“不准火化尸体”的电话通知,便将尸体推回了冷藏箱内。城东派出所教导员打电话将此事告诉了陈进兵。陈进兵向法医询问,法医说:“是局长王晓静不让火化的。”但陈进兵仍然让城东派出所教导员出示火化证明,火化了戴某的尸体。此后,陈进兵又让城东派出所人员为死者家属支付了火化费等费用,将刑讯逼供案的证据销毁。


申辩:


曾遭检察院刑讯逼供


在法庭上,被告人陈进兵否认了盐城市检察院公诉书中的大部分陈述,“不清楚戴某具体在什么时间死亡”,“从未与死者家属商谈”,“没有起草过死者家属承诺书”,他称自己并不清楚此案细节,与此前他的供认差别很大。


陈进兵说,此前所有的供认均不是他的本意,是因他遭到检察机关的刑讯逼供,不得已才写下的。


陈进兵还称,他在接受市检察院工作人员讯问时,曾被用椅子殴打双腿,弄伤大拇指,并长期得不到休息。此外,陈进兵称,他还遭到诱供,有检察官对其表示,只要他乖乖配合,就不会出大事。


对此,在庭的公诉人认为,陈进兵的供认有多份,分别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由不同的检察官取证,内容基本一致,即使存在少数检察官运用不合法的方式,也不能证明陈进兵此前的供认是虚假的。公诉人表示,将出示全程录像录音,由法院判定市检察院是否有刑讯逼供行为。


责任不应由一人承担


据了解,对戴某进行刑讯逼供的两名民警已被判刑,分别是1年和2年有期徒刑。


陈进兵的辩护律师认为,陈进兵的行为是响水县公安局2011年6月22日凌晨党组扩大会议的决定,责任不应由其一人承担。陈进兵的姐夫表示,陈进兵很可能是“替罪羊”。据了解,响水县公安局局长王晓静不久前被调离。


疑点:


178万赔款从哪里来


对于178万元的巨额赔款,响水县警方表示,是由县公安局和城东派出所共同筹集,但未说明从何处筹集,是否动用财政拨款。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本应作为刑事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响水县公安局却能通过巨额赔款和死者家属达成协议,不进行尸检就火化尸体。响水县公安局具体是如何与死者家属协商的,为何能隐匿案情,这是本案最大的疑点。


据民间传闻,因分钱不均导致不和,死者家属一怒之下告到了盐城市检察院。


刑讯逼供为何屡禁不止


因实施刑讯逼供被抓的警察也遭遇了刑讯逼供?这种尚未得以明晰的戏剧化情节,给一起痛失人命的刑讯案件带来了一种不合时宜的啼笑皆非感,也将响水这个小县城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上。


屡禁不绝、令民众都产生审丑疲劳的刑讯逼供,再次被审视。法治周末记者对近15年来公开披露的30起因刑讯逼供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作了一番梳理,以期从中窥视中国刑讯逼供存在的实体性原因。


不出事 不追究


从统计结果可以看出,30起案件中有16起是因为嫌疑人死亡被追究刑责的,占一半以上,发现真凶或者其他作案人的有6起,占四分之一,即有超过75%的案件是因为出了人命案或者发现错案才启动追责程序的。


这与实务及学者对实务的观察情况基本相符。


一位在南方某县挂职担任副检察长的刑法学者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实务中对刑讯逼供的处理原则一般是:因为受到刑讯,屈打成招后,确实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案件后来被查明了,倒推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发现存在刑讯逼供,才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这位不具名的学者坦承,实务的做法与刑法分则刑讯逼供罪的立法本意并不相符,按照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罪是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刑讯逼供的行为,不论后果,都会构成刑讯逼供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位深谙实务的学者承认,受侦查技巧、水平和侦查人员素质的限制,目前刑讯逼供在实践中还是存在的,法检两家心里也清楚。


知名刑法学者、几次参与中国刑法订立及修改的高铭暄教授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刑法第247条表明了立法者对刑讯逼供的严厉态度,是党历来政策的体现,1979年的刑法中还专门在刑讯逼供等罪名前加上“严禁”两字,彭真亲手加的,当时深受“文革”中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行为之苦,因此提醒特别注意。


“但这一条在执行中不理想,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一般当作违纪处理或者没有处理。”高铭暄说。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游伟也观察到,实践中因实施刑讯逼供被追责的案例非常少见:“无非两种,一种是查证了属于冤假错案的;一种是没有把握好分寸,刑讯过头,当场搞出人命的。”


他认为,虽然立法上一贯强调禁止刑讯逼供,但从实务上反映的普遍程序来看,刑讯逼供在侦查阶段应该是比较大量存在的。


刑讯逼供追责少 受害证明难提供


禁止刑讯逼供三令五申,却屡禁不绝,原因何在?


挂职副检察长的学者向法治周末记者解释说,最重要的原因是确实受限于目前的侦查技巧和水平,不靠刑讯获取口供,有部分案件确实定不了。


绝大多数的刑讯逼供者没有受到追责,一来是因为实践中太过普遍,人数众多,二来也是考虑到办案的社会效果。


“办案除了追求法律效果,也要讲究社会效果,如果真的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即使被刑讯逼供,老百姓也能勉强接受。反过来,如果明明确实是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却因为证据的原因而无法处理,老百姓对这种司法现状现在更无法接受。老百姓现在真正最反对的是没有实施犯罪的无辜的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上述挂职副检察长表示。


高铭暄认为,刑讯逼供成为实务中的一大顽疾有多方面的原因,但追责少的最重要原因是证据难以提供,受害人很难证明自己受到刑讯逼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者周欣几年前所作的《公安机关侦查程序违法现状调研报告》中也披露,实践中能够暴露出来有证据认定的刑讯逼供在各基层公安机关已不多见,除非出现严重后果。“讯问中大量存在的是办案人员采取轻微的打骂、变相体罚、车轮战、熬夜等使人在肉体上、精神上难以忍受且难以被人察觉、事后不留伤痕的做法。”


知名刑辩律师陈有西表述他所观察到的中国司法现状,说了一个非常奇怪又常见的现象:“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对律师和被告的被刑讯逼供的指控,一律以‘查无实据’驳回。”


“传统的公检法一家思想仍然存在,侦查中心的格局没有打破,法院倾向于相信公安局,维护他们的职业共同体,很多人至今认为程序是小问题,打击犯罪还是大问题。”游伟分析。


陷入刑责“从轻”怪圈


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从统计中,法治周末记者发现,30起案件中有16起出现了因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情况,但只有贵州遵义的一起案件中,刑讯者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中8起案件的刑讯者,被以故意伤害罪处以3年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另有7起案件的刑讯者被以刑讯逼供罪问责,当中又有一起免罚,3起判了缓刑。


颇为奇怪的是黑龙江省伊春一案,法院认定构成刑讯逼供罪,却又超过刑法规定的刑讯逼供罪法定刑期处罚,判了7年有期徒刑。


在14起未出现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刑讯者被判缓刑的有4起,被认罪免罚的有3起,认定为无罪的有2起,共占这类案件的64%,占统计案件总数的近三分之一。


因此,有学者批评,责任之轻是刑讯的源头之一。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认为,多数刑讯的究责,都未在故意伤害罪里“从重”,反而在刑讯逼供罪里“从轻”,违背了刑法的现行规定。


湖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处长周清华也曾撰文指出,由于立法的原因,司法实践中对刑讯犯罪的刑罚,除了造成伤残、死亡结果外,不论情节如何严重、影响如何恶劣,都只能判处三年以下的轻刑。“而且在实际的刑罚执行中走得更远,执行实刑的少,执行缓刑的多,追究刑事责任的少,给予行政处分的多。”


针对刑法第247条刑讯逼供罪在现实中适用的尴尬境地,甚至有学者提出应当废除刑讯逼供罪,在造成轻伤时由受害者提起刑事自诉来追责,其他情况下则按照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重伤罪来提起公诉追究责任。以此来“逐渐改变司法实践中只有在发现冤假错案后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荒唐现象”。


但高铭暄认为取消刑讯逼供罪负作用太大,有将刑讯逼供合法化之嫌,保留至少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前述挂职副检察长也不认同刑法第247条是立法虚置的说法,他认为此条现在作用微乎其微,并不意味着将来不能发挥大作用。


他解释说,2011年宁波发生的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章国锡受贿案),检察院系统已要全国通报,包括此前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则,都是对刑讯容忍度降低的信号,现在检察院越来越强调学会使用讯问技巧,这次刑诉法修订也拟授权检察院以技侦手段,这些都表明对刑讯问题的重视。


“将来很可能刑讯逼供罪会从现在的情节犯变回行为犯,向立法本意回归。”前述挂职副检察长说。


延伸阅读


湖北利川冉建新案


冉建新在担任湖北利川市都亭办事处党委书记、主任期涉嫌受贿犯罪。纪委移交此案后,恩施州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巴东县人民检察院管辖。2011年6月4日,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在提审犯罪嫌疑人冉建新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冉建新身体不适,立即将其送往巴东县人民医院救治。当天16时30分,犯罪嫌疑人冉建新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6月9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检察院检察长辞职,两名“冉建新案”办案人员被刑事拘留,10日,利川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李伟被停职。


2012年1月19日,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任中海、谭发明在办理原利川市都亭办事处党委书记、主任冉建新涉嫌受贿一案中,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任中海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谭发明有期徒刑一年。


黑龙江伊春付敏海案


1996年1月26日,24岁的付敏海因涉嫌盗窃、抢劫、强奸受到伊春公安分局的传讯。 十天后,家人在伊春林业中心 医院看到了付敏海,他浑身青紫,身体浮肿,奄奄一息。付敏海告诉家人,在传讯期间, 两名民警对付敏海进行了刑讯逼供。


2005年9月1日,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对原伊春区刑警大队警员宋林涛涉嫌刑讯逼供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林涛刑讯逼供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7年。


参考资料:

法治周末:《警察因涉嫌刑讯逼供被抓 受审时遭遇刑讯逼供》;羊城晚报:《江苏响水疑犯遭刑讯逼供后死亡被强行火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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