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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长遭遇刑讯逼供警示了谁?
来源: 共识网     作者: 罗修云     更新时间: 2015-06-16    分享到



▍文 罗修云

▍来源 共识网


2012年年3月,坊间疯传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局长陈德宝,因在警用飞机的购买中存在腐败行为而落马。后陈德宝因贪污罪和受贿罪被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其涉案金额约在1500万余元,与警用飞机一事无关。法院宣判后,陈德宝并未提出上诉。但在2013年4月7日,已经开始服刑的陈德宝委托律师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称其有罪供述全部是屈打成招。


陈德宝称,从2012年3月31日下午被逮捕开始,他便受到刑讯逼供。


陈德宝还说,在整个审讯过程中,他的双手还被用特制的板铐反铐在椅背后,“它让你的双手无法活动,一点角度也没有”,陈德宝说,因此他的两个手腕都被铐出血,留下了疤痕。此外,审讯人员还将他按着跪在地上用脚踹,导致他的额头、膝盖被踹破,也留下了明显的伤疤。


陈德宝说,他担心自己落下残疾,所以最后选择了作出违心的口供,而他原本打算到了法庭上再讲出实情,但侦查机关又抓捕了他的儿子,因此他认了罪也没有上诉,现在儿子的缓刑判决已经生效,所以他决定提出申诉,要求法院重审自己的案件并作出改判。


同时,袁长生也表示,自己因遭受刑讯逼供,所以此前的口供都是违心所做。陈德宝提出申诉,他愿意重新作出证言。


公安局长遭遇刑讯逼供说明什么呢?说明在一个权力不受制约的国度里,谁都可能不受制约地加害别人,谁都可能受到别人不受制约的侵害。


现代民主国家很少有刑讯逼供的现象,像美国、英国等国家,他们实行的是无罪推定原则,审案时严格地依据事实和法律,获取证据主要靠科技手段,而不是靠刑讯逼供。从媒体披露的许多刑讯逼供案来看,办案单位之所以能把“冤案办成铁案”,一种可怕的做法就是:办案人员在对嫌疑人有罪推定的前提下,用严酷的审讯和诱供,让嫌疑人自证其罪;一些嫌疑人在经不起严刑拷打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屈打成招”,然后就顺理成章地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这种做法,违反了法律严格规定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甚至从根本上背离了司法公正和独立的基本原则。重刑之下,难免不出冤案。


传统戏曲《十五贯》和《窦娥冤》里的冤案,是旨在唤醒人们公正执法,不要冤枉每一个无辜的好人。可是,在我们的法制建设不断走向完善的今天,竟然出现一宗又一宗的冤假错案,这对我们的公检法司法机关是一个严峻的拷问,也对一些地方官员良知的拷问!刑讯逼供是一种非常可恶可恨的劣行,是酿造冤假错案的主因之一,深层的原因则是体制问题——没有被关进笼子的权力,随时会泛滥、会作恶、会害人。事情就会是这样:你初一害了别人,别人十五就会害你,权力的“老虎”到处撒野,导致谁都没有安全感。我想对造成别人冤案的那些实施刑讯逼供的执法者们说一句话,你们得意忘形地用刑讯逼供手段加害别人,难道就不怕哪一天别人也会用同样的手段加害你吗?!公安局长遭遇刑讯逼供,警示的是不仅仅是实施刑讯逼供的执法者,也包括你我在内!昔日不可一世的公安局长今日沦为阶下囚同样难免刑讯逼,便是一个活生生的明证!


当今中国民主进步的复兴前途取决于国民的意识觉醒,只有当每个人都认识到个人的价值的时候,中华民族才有美好的未来。哪怕我们今天被窒息得透不过气来;哪怕民主自由还在太平洋的彼岸向我们招手,我们也不应放弃对民主自由和天赋人权的追求。我们可以承受对民主自由追求无果而终的遗憾,但绝不能忍受我们的儿孙们依然沦为专制集权之奴的结果。昔日公安局长遭遇刑讯逼供警示我们:当权力可以把法律玩弄于股掌之上的时候,任何人都不可怀有不受权力侵害的侥幸心理,你为今天遭遇刑讯逼供的人说话就是为明天的自己说话。你我需要做的,是通过自己的大声呐喊,让正义最终战胜邪恶,让法治最终代替专权!



庭审回放

律师在案件开庭前曾提非法证据排除


2012年3月7日,陈德宝因涉嫌受贿罪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31日由辽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此后,陈德宝案由公安部纪律检查委员会移交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交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查办,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2012年10月30日,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同日以陈德宝涉嫌受贿、贪污移送审查起诉。这期间,于2012年11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2月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2012年12月7日,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2012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并定于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


开庭前,因认为于某证言不能自圆其说,袁长生的证言也不属实,因此,辩护律师赵运恒向法庭提出了证人出庭申请。同时,律师认为陈德宝遭受了刑讯逼供,其供述是被迫作出,侦查机关提交的证据是非法取得,因此律师要求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然而,2012年12月23日此案在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法院并没有对这两个申请作出任何回应,而律师也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个中缘由,无从知晓。


一审法院认定陈德宝个人、伙同其子收受他人财物1528.82352万元,侵吞公共财物35.4998万元,已经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


此案一审宣判后,陈德宝未提出上诉。陈德宝的儿子陈某也于同日被判缓刑。


宣判后,陈德宝没有上诉。判决于2013年1月10日生效。然而,2013年4月7日,已经开始服刑的陈德宝委托律师向辽源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他在申诉书中翻供,提出自己之前所作出的有罪供述,全部是因遭受了刑讯逼供。


另据律师介绍,其在向辽源市检察院提出申诉的同时,还同时提交了要求归还非法扣押的与案件无关的财产的申请。据律师讲,所有涉案财产都应该移送法院,由法院依法处理。然而,法院的生效判决书上,并没有附带扣押财产清单。


当律师向法院要求返还财产时,法官张某表示,法院并未收到任何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目前财产仍被扣押在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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