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9月7日,刘华忠因“反革命言论”被浙江省镇海县人保组和军管组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文革”结束后,刘华忠不服提起申诉。
1979年9月,镇海县人民法院复查认为刘华忠的行为不构成反革命罪,但其多次侮辱诽谤党的领袖,公然进行人身攻击,情节严重,已构成诽谤罪,遂以诽谤罪改判刘华忠有期徒刑三年。
再审虽然摘掉了刘华忠“反革命”的帽子,但仍然留有尾巴,多年来刘华忠心头一直存有块阴影,故一直向有关部门申诉。
2005年7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法院再审认为刘华忠“文革”期间,在田头劳动或其他场合对社员多次讲有损于党的领导人的言语并不构成犯罪。遂判决撤销前二次有罪判决,宣告刘华忠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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