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1月25日下午,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干沟村村民刘某被强奸;
1983年3月5日,警方安排被害人辨认作案者,初为人父的魏清安被误认;
1984年5月3日,魏清安被核准死刑,当日被执行枪决;
1984年6月,真凶田玉修落网,主动供述了强奸刘某的犯罪事实。随后,当地公、检、法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了历时八个月的复查;
1986年3月26日,河南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关于魏清安一案的复查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即开始调卷审查;
1986年七八月份,中央政法委和“两高”派出工作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赴河南对魏清安案件进行最后复查;
1987年1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出关于魏清安案件的批复:你们汇报请示的魏清安一案,经我们共同阅卷和核查,认为原以强奸、抢劫罪判处魏清安死刑,实属冤杀,应予平反,并做好善后工作。
据此,河南省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魏清安无罪。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巩县法院(83)刑一字第98号判决和郑州市中级法院(83)刑二字第177号判决,宣告魏清安无罪。
有关部门就善后赔偿等问题征求魏清安父亲魏有捞的意见时,他没有提出任何过分的要求。“我当年就跟他们说,你们看着办吧,孩子也没有了,咱总不能拿孩子换钱。”魏有捞提出了30000元赔偿要求,最后给了他33000元。同时,有关部门给魏清安的妻子、女儿以及他的一个弟弟共3人解决了农转非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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