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站资讯 > 平反录 >
 
平反录(97)• 王元松故意杀人案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闫起磊     更新时间: 2015-05-14    分享到

王元松



▍文 闫起磊

▍来源 新华网


贵州省高院13日通报称,经审查决定,由贵州省高院支付王元松国家赔偿。


据贵州省高院介绍,2005年,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王元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王元松服刑,并提出上诉。省高院于当年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元松仍不服,向省高院提出申诉,省高院于2010年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2014年6月,贵州省高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对“王元松案”再审,认为原判认定王元松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六盘水中院重新审判。2014年10月,该案在重审期间,六盘水市检察院向六盘水中院以“王元松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为由申请撤诉,六盘水中院准许撤诉,之后检察院对王元松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4年10月31日,王元松获释。此时距其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9月23日被逮捕已有10年。2014年12月,王元松向贵州省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贵州省高院审查认为,贵州省高院二审及裁定造成了王元松继续被羁押,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由省高院支付王元松3729天人身自由赔偿金;由省高院为王元松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由省高院按照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的20%支付王元松精神损害抚慰金。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平反录(96)• 法官刘德山滥用职权案
下一篇: 平反录(98)• 王福成强奸案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