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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嫌疑人先后抓获办案期限咋定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 袁博     更新时间: 2015-03-18    分享到

▍文 袁博 ▍来源 检察日报


刑诉法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不同诉讼环节均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的诉讼期限,这对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起到了关键作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共同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时间往往不同,因此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办案期限该如何计算存在不同认识。笔者认为,后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办案期限应依据先前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所处诉讼环节、是否并案处理等因素分别认定。


先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处于侦查环节时,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期限认定。实践中有人认为,先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处于侦查环节时抓获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期限从后抓获犯罪嫌疑人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期限。但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这样的规定。目前,刑诉法第158条规定了两种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形:一是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是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此外,再无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笔者认为,当先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处于侦查环节时,后抓获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和办案期限应依据先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期限认定。如先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将要到期,根据刑诉法第154条的规定,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一个月到期后可依据相关规定,再申请延长期限。


先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处于审查起诉环节时,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期限认定。如果先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案件刚刚进入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所余办案期限相对充足,为提高办案效率、避免重复劳动,侦查部门可以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将该案移送到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一并提起公诉。如果先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多日,检察机关即将起诉,根据刑诉法第171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将退补案件与后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案件并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


先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处于审判环节且尚未判决时,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期限认定。如果先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案件刚刚进入审判环节,为提高办案效率,侦查部门可以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形式将该案移送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再以补充起诉的方式将后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起诉到法院,与前案一并审理。如果先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案件已进入审判环节多日,检察机关可根据刑诉法第198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在延期审理期间,检察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后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补充起诉至法院,法院根据刑诉法第202条第3款的规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先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已判决,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期限依据刑诉法规定的期限正常办理。如果经查证,没有发现已判决的犯罪嫌疑人有漏罪,且后被抓获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已判决罪犯的供述基本一致,那么,对于后被抓获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时不需要已判决同案罪犯出庭,可直接出示其在原案件中的供述作为证据。如果经查证发现,已判决罪犯有漏罪,则已判决罪犯与后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应一并审理,量刑后与其原判刑罚所余刑期合并确定应执行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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