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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56)• 张金波强奸案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5-03-18    分享到

图为张金波



张金波,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芦家派出所的一名管片民警。


1995年5月12日,张金波来到他辖区内郭某开的小饭店检查,发现郭某正同3个男人打麻将。当时张金波身穿警服,看到桌上有钱,就认定他们是聚众赌博,于是上前收起麻将。郭某与她儿子的女朋友李某上前与张金波撕抢。张金波更加恼火,认为郭某和李某的行为是妨碍民警执行公务,要求她们到派出所听候处理。


大约半个小时后,张金波回到派出所。此时,郭某与李某正在派出所里控告张金波耍流氓。郭某说,张金波打李某,并持枪威胁李某。李某说,张金波打她,还撕扯她的衣服摸其乳房。


5月31日下午,郭某又到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控告张金波,说他在1995年3月至5月间3次强奸了她。


6月6日,专案组一行六七人来到看守所对张金波进行了第一次提审,张金波拒不承认犯罪事实。


提审结束后,孙洪彬问专案组组长:“日期写哪一天?”对方回答:“往前提。”按照法律规定,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提审。孙洪彬就按照要求将日期提前到了法定期限内。


这期间,南岗公安分局两次报请南岗区人民检查院批捕张金波,但均被退卷要求补充侦查。在第三次报到检察院后,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最终于1995年9月13日将张金波批准逮捕。罪名是涉嫌强奸,其主要证据是被害人郭某的供述和其未过门儿媳李某的佐证。


此后从1995年11月至1997年2月6日期间,市公安局七处先后数次将预审卷移交市人民检查院提请公诉,并在原来“强奸罪”的基础上新加上了一个“流氓罪”,但均被市检察院退回。


1996年6月4日,市检察院作出决定,张金波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提起公诉。


1997年2月6日,张金波被无罪释放。


1997年2月27日,张金波分别向南岗公安分局和南岗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赔偿申请书,要求对他的错误刑事拘留予以赔偿。


1997年3月27日,南岗分局向张金波送达了“拒赔理由书”。


1997年7月17日,张金波申请赔偿一事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然而,一个半月后,法官通知张金波案件停止审理,并告之卷宗已被有关部门调走。


张金波因为上访,引起了有关方面的不满,有关部门为此召开了由公、检、法参加的协调会。


1998年2月16日,张金波第二次被抓进看守所。据张金波反映,公安机关并没有出示拘留或逮捕证,他仅收到了一张《哈尔滨市公安分局撤销对张金波释放证明的通知》。


1998年4月14日,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张金波犯强奸罪。南岗区人民法院没有公开审理此案。公诉机关提出的主要证据,仍然是郭某的证言和李某的佐证。张金波拒不认罪。


1998年10月26日,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张金波犯有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张金波当庭提出上诉。


1999年4月2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金波被投监到黑龙江省黎明监狱。


二审合议庭一致认为被告无罪,但审判委员会未获通过。


再审又回到二审法院,再次维持原判。


张金波坚信自己是无罪的,又在狱中提出申诉,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张金波的父母也不断地到哈尔滨及北京上访,张金波的冤情终于引起了各级有关部门的重视。


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指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立案审理。


2004年5月1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书》,认为原判认定张金波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2004年8月26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认为,有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实,有证人李某的证言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张金波以持枪威胁手段强奸被害人的事实。该裁定再次维持原判。


2005年7月1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金波一案再次发出《再审决定书》,决定由本院进行提审。


2005年11月29日开庭时,郭某和李某并没有出庭。


2006年12月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依据被害人郭某的陈述和证人李某的证实认定张金波强奸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宣告张金波无罪。此时,张金波已在监狱里服满刑期,并于2006年5月30日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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