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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 • 致周文斌案法官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作者: 仲若辛     更新时间: 2015-03-03    分享到



摘要:刘德山被改判无罪后,这位前法院院长说,如果将来还有机会做法官,对被告人的权利,他会更加重视,对办案中程序的审查,会更严格,对案件最终的判决,会更加慎重。因为,这次司法体验已告诉他,“很多法律规定被架空,而当事人、被告人,实在是太弱势了”。


▍文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


尊敬的周文斌案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江苏南京的一名刑事律师。我,和你们,以及你们正在办理的一个案件的被告人周文斌,都素不相识,无冤无仇。今天向你们致信,只是出于一个法律人的良知,毫无其他恩怨及私念。


本人对南昌了解很少,之前只知道南昌是个英雄的城市。我不知道是否可以这样说,南昌人民是英雄的人民,南昌法官也是英雄的法官。英雄与否,作为法官,衡量标准应该是办案是否公正,司法是否正义。不知道这样说对不对?


本人最近更多一些地知道南昌,正是因为南昌中院正在发生着现代版的拍案惊奇。南京,南昌,一字之差,司法状况却大不相同。其实他们同属一个法域,不应该有如此大的区别。我对周案审理情况所知甚少,了解渠道一方面是官方媒体,这方面内容我想你们可能也会去了解;另一方面是微信博客等网络自媒体,这方面的声音我想你们未必足够关注。


关于周案的案件事实,你们比我更了解,这方面我没有资格发表任何意见。此信也无意讨论周文斌究竟是有罪还是无罪。本人所关注的是本案的审理程序,以及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保障问题。简言之,就是程序正义问题。


长期以来,我们的刑事司法,普遍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惯性。不过,你们应该知道,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证,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实体公正。换言之,根据法律规定,一个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是要作为错误判决发回重审的。


你们还应当知道的是,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庭,是摆事实讲法律的地方;法官,是最应该讲法律的群体;法律,是法官唯一的上司。但是,依我对周案审理情况的了解,我觉得,还是有些建议需要向你们表达,说得不对的地方,还望批评指正。


第一,根据法律规定,非法证据不具证据资格,应当依法排除,没有资格进入法庭举证质证环节。理由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5条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上述《解释》第102条第1款规定,经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上述《规定》第2条规定,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上述《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上述《规定》第11条规定,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第二,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法庭应该启动调查程序,然后决定排除与否,并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也即,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后,调查程序是必经程序,否则即是违法。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上述《规定》第6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第7条规定,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上述《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第3款规定,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1条第1款规定,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上述《解释》第101条第2款规定,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


上述《解释》第10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三,辩护律师依法出庭辩护,其诉讼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障。理由如下:


《律师法》第36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法院检察院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体现的是现代司法文明,和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正因如此,在周文斌案件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可见,保障律师辩护权利是大势所趋,是两高落实依法治国方略、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举措。


此外,在周案审理期间的2015年1月22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在北京举行。这个信息我想你们应该知道的。你们还应当知道的是,周强院长在会上提出的要规范庭审,杜绝“把律师赶出法庭”现象。


周强院长要求,各地法院要切实解决“庭审虚化”、走过场和摆形式的问题,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实现公正司法。“我们讲法庭集中裁判,让律师充分发表意见,有什么坏处?多听听意见不是好事吗?只要遵守法庭规则,充分听取双方处境,对公正司法非常有好处。不仅仅是转变观念,首先要落实好,这是公正司法的关键,也是建立以审判诉讼为中心的制度的关键。”


周强院长还说,在网上经常能看到某某地方法庭把律师赶出法庭,“坦率讲,我百思不得其解,法官老把律师赶出法庭,如果是违反法庭的秩序,不行你可以休庭,也有录音录像,你公布出来就完了,这个确实要提高庭审能力和转变审判观念。当然问题在哪里我们也知道,都协调好了要怎么判,(但是)律师打乱了原来的程序。这个恰恰是要改革的对象。” 他表示,这个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要认真落实“以庭审为中心”的要求,严格把握证明标准,着力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和水平,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职,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就这一方面,最高法已经准备修改完善庭审规则。


周强院长又说了,2015年全国法院系统要继续在推进公正司法和保证司法公信力上做好工作,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近年来,很多案件被平反昭雪,这些曾被冤枉错判的所谓罪犯,之前可能是警察,如云南的杜培武;也可能是法院院长,如河南的刘德山;等等。刘德山被改判无罪后,这位前法院院长说,如果将来还有机会做法官,对被告人的权利,他会更加重视,对办案中程序的审查,会更严格,对案件最终的判决,会更加慎重。因为,这次司法体验已告诉他,“很多法律规定被架空,而当事人、被告人,实在是太弱势了”。


今天,周文斌案仍在审理过程中。周文斌案的每一位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官、检察官、法警、辩护人,都将载入中国刑事司法的史册。希望这些诉讼参与人都能够在历史上流芳,而非遗臭。所以,我衷心盼望各位法官,对于被告人或辩护人在庭上发表的意见,能够带着良知去倾听。因为,如果司法不能坚守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冤案的雾霾就可能降临到每个人的头上,不管你曾经是警察,还是法官。



此致

祝你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

                                                                                                                                                    仲若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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