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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案开庭:究竟是假冒注册商标罪还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5-02-02    分享到


江苏辩护律师网2014年1月30日讯 周某某等八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于1月29日上午九时在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仲若辛律师出庭为本案第一被告人周某某辩护。


此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曾于2014年8月11日做出(2014)滨刑二初字第0087号刑事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仲若辛律师接受周某某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通过查阅一审卷宗材料,以及多次会见被告人周某某,仲若辛律师发现,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周某某行为依法应当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最高量刑是无期徒刑,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最高量刑是七年有期徒刑。因此,一审判决在已经认定被告人具有坦白、主动退赃、认罪态度好等情况下,对被告人的量刑明显过重。


该案上诉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仲若辛律师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详细论证了一审判决的错误。2014年11月24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4)盐刑二终字第001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书采纳了仲若辛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滨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案后续审理及判决情况,我们将进一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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