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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呼格案律师:你为什么不做无罪辩护?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作者: 仲若辛     更新时间: 2014-12-16    分享到


摘要:一个好的刑事律师,就应该是被告人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技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该斗争的时候就应该直言善辩,而不是妥协求轻。毕竟,公检法也不总代表正义。


▍文 仲若辛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内蒙古呼格案再审无罪判决书公布,再次印证了那句老话,正义有时迟到,但他从不缺席。一个地地道道的错案,参与其中的公检法办案人员,各种失职渎职,乃至犯罪行为,自不待言,有关部门已经开始追责。我所关心的是,呼格案的一审辩护律师是如何辩护的呢?


据公开报道,呼格案一审辩护律师由内蒙古和北京的两位律师担任。再审判决书提到,“一审判决对呼格吉勒图辩护人提出的呼格吉勒图认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从上述判决我们可以看出,呼格案一审辩护律师选择了罪轻辩护,也就是有罪辩护,而没有选择无罪辩护。


作为一名刑事律师,我对呼格案一审辩护人的辩护方案持质疑,乃至否定态度。


作为呼格一审辩护人,有没有通过阅卷发现问题所在?公布的再审判决书表明,一审认定犯罪的证据链本身就存在缺陷,这些缺陷包括:


一是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供述的犯罪手段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从杨某某身后用右手捂杨某某嘴,左手卡其脖子同时向后拖动杨某某两三分钟到隔墙,与“死者后纵隔大面积出血”的尸体检验报告所述伤情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头部悬空的情况下,用左手卡住杨某某脖子十几秒钟,与“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对杨某某捂嘴时杨某某还有呼吸,也与“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不符。


二是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实呼格吉勒图左手拇指指甲缝内附着物检出O型人血,与杨某某的血型相同;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呼格吉勒图本人血型为A型。但血型鉴定为种类物鉴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证实呼格吉勒图实施了犯罪行为。


三是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呼格吉勒图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均供认采取了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方式强行猥亵杨某某,但又有翻供的情形,其有罪供述并不稳定。呼格吉勒图关于杨某某身高、发型、衣着、口音等内容的供述与其他证据不符,其供称杨某某身高1.60米、1.65米,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身高1.55米;其供称杨某某发型是长发、直发,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系短发、烫发;其供称杨某某未穿外套,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穿着外套;其供称杨某某讲普通话与杨某某讲方言的证人证言不吻合。


当然,我们不能强求所有办理命案的辩护律师,都具备一个资深法医一样的法医学专业水准。但如果一个律师,连基本的东西也不明白就不应该了。就像那普法案例讲的,从死者鼻腔气管中有无烟熏痕迹,是可以判定究竟是先杀人后焚尸,还是生生把一个活人烧死的。再者,血型鉴定不同于DNA鉴定,毕竟血型就那么几种。关于本案证据中存在的其他问题,我想,辩护人通过仔细工作,也都是可以通过比对思考等方法发现的。


这些证据缺陷,甚至哪怕只有其中的个别缺陷,都应该足以让一个专业的刑事律师引起足够重视,继而毫不犹豫地选择证据不足辩护,乃至无罪辩护。遗憾的是,一审律师选择了罪轻辩护,也就是有罪辩护。


正如再审判决书所言,“原判认定的呼格吉勒图犯流氓罪除其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面对这种证据情况的一个命案,律师竟然不做无罪辩护!实在不得其解。


还想说的是,作为呼格的辩护人,有没有与呼格建立有效沟通?


据再审判决书言,呼格“有罪供述不稳定。”所谓的不稳定,我想,无非是年仅十八岁的呼格有时候被迫承认杀人,有时候坦言真的没杀人,如此而已。设想一下,被冤枉到极点的呼格是不是曾经把自己的律师当做最后的一根救命稻草而对其一吐为快?那么作为呼格的辩护人,面对此种情况,应该如何与呼格建立有效沟通?是否建立了有效沟通,还是对呼格救命之呐喊置若罔闻?


一个好的刑事律师,就应该是被告人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技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该斗争的时候就应该直言善辩,而不是妥协求轻。毕竟,公检法也不总代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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