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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反贪污贿赂案例
来源: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更新时间: 2014-06-24    分享到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  2014年6月24日,江苏省检察院召开“举报宣传周”新闻发布会。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方林向媒体通报,去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推进职务犯罪举报工作、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以及推进检务公开、强化自身监督的有关工作情况。同时,向社会公布一批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例。


反贪污贿赂案例


1、徐州市政协原副主席张引(副厅级)受贿、滥用职权案

200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张引利用担任徐州市九里区组织部部长、常务副区长、泉山区区长、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0余万元。被告人张引于2009年至2012年担任中共徐州市泉山区区委书记期间,在明知没有奖金发放依据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擅自决定,通过自定项目、重复发放、继续发放奖项等形式,向区四套班子成员、财政人员等人发放奖金共计1040余万元,张引个人实得50余万元。

2014年5月15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张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张引未上诉。


2、无锡市环境保护局原副局长戴卉(副处级)受贿案

2003至2013年间,被告人戴卉利用担任无锡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锡山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在相关环保手续审批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42次收受十余家单位和个人贿赂的钱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0余万元。

2013年11月15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戴卉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戴卉未上诉。


3、苏州高新区保税物流中心办公室原主任黄承风(副处级)受贿案

200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黄承风利用担任苏州高新区经济贸易局副局长、苏州高新区保税物流中心筹建处负责人、苏州高新区浒新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苏州高新区保税物流中心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50余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3年8月5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黄承风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黄承风未上诉。


4、镇江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张刘苟(副处级)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2007年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张刘苟利用担任丹阳市公安局长、扬中市公安局长、镇江市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有关案件处理、他人承接工程、下属干警职务提拔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3万余元、港币13.5万元、美元3.2万元。此外,张刘苟对其所有的折合人民币357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2013年12月6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张刘苟有期徒刑14年。张刘荀未上诉。


5、姜堰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大队长郑祥(副团职)受贿、贪污案

2004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郑祥利用担任武警兴化市消防大队教导员、武警姜堰市消防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消防工程承接、消防工程验收及消防器材装备采购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所送的财物合计 88.055万元。2007年4月,被告人郑祥利用担任武警兴化市消防大队教导员的职务之便,以向泰州市鸿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的名义,指使会计从单位账户将人民币4.7万元支付到高港区鸿凯消防器材销售部后,将该款占为己有。

2013年7月16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郑祥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伍十万元。郑祥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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