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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明:坚持公正文明执法
坚守防止冤假错案法律底线
来源: 人民网     更新时间: 2013-12-02    分享到

正义网北京2013年9月13日电(记者王治国)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进行第二次集体学习。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主持集体学习时强调,坚决防止冤假错案,是检察工作不能突破的法律底线,也是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履行的重大责任。各级检察机关要坚决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各项要求,着力在树立正确执法理念上下功夫,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守防止冤假错案法律底线。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高检院公诉厅副厅长周光权应邀作了“刑法观的转变与防止错案”的专题讲座。他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角度分析了防止错案的路径,强调了坚持刑法客观主义对减少冤错案件的意义,并就相关问题和参加集体学习的人员进行了交流探讨。


在认真听取周光权教授的讲解和大家的交流讨论后,曹建明说,冤假错案不仅严重伤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冤假错案的发生,归根结底,是因为执法思想、执法理念存在偏差。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始终恪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筑牢防止冤假错案的思想防线。要牢固树立人权意识,切实解决重打击、轻保护的问题,认真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和人格,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要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切实解决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更加重视程序的正当性和独立价值,严格遵守各项程序性法律规定,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和保障实体公正。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切实解决重口供、轻物证,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等问题,摒弃过于倚重口供定案、为了破案而违法取证、为了证明有罪而忽视无罪证据等错误做法。要牢固树立监督意识,切实解决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的问题,恪守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增强法律监督的公正性、有效性和及时性。


曹建明指出,中央政法委最近下发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和高检院最近印发的《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是检察环节确保刑事案件质量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各级检察机关要将《规定》和《若干意见》作为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的重要内容,切实把《规定》和《若干意见》落实到执法办案每一个环节。要严格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办案期限等规定,坚决杜绝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要严格把好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关,更加重视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更加重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更加重视依法核实和排除非法证据,客观、公正作出处理决定。要坚决依法纠正刑事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加大对所外讯问、死刑复核、久押不决、“牢头狱霸”等法律监督,坚决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曹建明强调,防范冤假错案发生,健全完善体制机制是关键,也是保证。要结合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健全完善防范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要改革和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完善办案组织形式,明确各层级的办案责任,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要深化案件管理和工作考评机制改革,统一案件进出口管理,强化对案件的流程监控和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符合司法规律、科学合理的办案绩效考评体系,确立以办案质量为核心的执法导向。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机制,切实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权利,坚决防止和纠正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违法行为。要改革和完善检务公开机制,加强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办案过程和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加强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和新闻媒体的公开,更好地接受外部监督。


高检院检委会委员和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今天的集体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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