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站资讯 > 案件播报 >
 
江苏出台意见精准打击非法集资犯罪
强化证据要求 准确定罪量刑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 朱旻 张健     更新时间: 2013-11-29    分享到

中国法院网2013年10月27日讯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意见》共12条,围绕打击犯罪与保障被害人权益相结合这一总体要求,强化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证据要求及对定罪量刑的准确把握。


《意见》规定,要重视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各类证据的全面收集。既重视对言词证据的收集,更要重视对虚假宣传材料、股权证、协议书等书证及电子数据的收集取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提取,应围绕非法集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4个特征进行,并将非法集资资金的管理、使用、用途作为重点进行取证。应查明涉案款物的去向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退赔能力。被害人陈述的提取,主要围绕参加集资的起因、方式、金额、回报(方式、次数、金额)、损失金额等方面进行。


据江苏高院副院长周继业向记者介绍,《意见》旨在精准打击非法集资犯罪。除强化证据要求,精准打击还体现准确把握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等。


《意见》详细规定,对于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逃跑的行为人愿意重新组织生产经营以偿还债务的,可予以从宽处理。对罪与非罪界限难以区分的案件,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出发,依法妥善处理。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损失数额应为在案发前后不能归还的本金总额,该数额是对被告人量刑的酌定情节。在集资诈骗罪中,损失数额为案发前不能归还的数额,即诈骗犯罪数额,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该数额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公安部关于个体工商户雇员是否属于职务侵占罪主体的新疑问的答复
下一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