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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布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和挪用公款罪三种犯罪认定数额新标准
来源: 中新网     更新时间: 2013-11-25    分享到

中新社郑州2013年10月25日电(记者 李贵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3日对外公布了该省三种犯罪认定数额新标准,即日起并将在全省开始施行。其中, 挪用公款10万元人民币(下同)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此次公布的三种犯罪认定数额新标准包括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和挪用公款罪。新的标准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和挪用公款20万元均属“数额巨大”。

 

与出台之前的数额标准相比较,在“数额较大”方面,上述三罪名的起点数额增加幅度不大;在“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方面,敲诈勒索罪的起点由2万元增至5万元,诈骗罪的起点20万元增加到50万元,均翻一倍多。

 

关于挪用公款犯罪,新标准也作出了相应“微调”,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1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这与出台之前的数额标准也翻了一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负责人解释称,上述三个罪名在实践中是较为常见、非常复杂、也存在较多争议的罪名。在新标准出台前,适用的数额认定标准是1998年、1999年及2000年时确定的标准。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与1997年相比,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增长了4.6倍和3.7倍。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涉及财产利益的犯罪,上述三个罪名原来的数额认定标准已经不能适应案件审理的需要,其定罪量刑标准的设定也应当作出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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