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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利用关系施压获取利益 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获刑
来源: 正义网     作者: 王丽 晓宋     更新时间: 2013-11-20    分享到

正义网2013年10月24日讯  凭借与某公司高层领导的密切关系,向有关人员施加压力,通过巧妙操作获取巨额利益,最终触犯法律。2012年年底,四川省广汉市法院一审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侯建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侯建胜未提起上诉。10月11日,广汉市检察院向本报记者披露了该案侦破过程。


行贿线索发现重大案情


2010年11月,四川省纪委在查办四川移动系列案件中,将涉嫌行贿的杭州赛邦公司负责人侯建胜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经省、市两级检察院指定,广汉市检察院对侯建胜涉嫌行贿案立案侦查。


调查显示,侯建胜曾长期在原邮电部下属的某大型国有通信企业工作,与某公司和四川移动公司多名高管关系密切。侯建胜也多次向侦查人员炫耀自己与某公司领导王某关系密切,称自己无需向省级移动公司领导行贿,也会凭借与王某的关系得到关照。


侯建胜交代:自己曾以代持人杨超的名义,与成都世纪长河广告公司董事长谭春陵(另案处理)合伙,成立成都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娱音公司),从事中国移动无线音乐基地音乐版权管理项目(简称MCP项目),从中获利3000余万元。但他坚称,是他发现可以把无限音乐基地的音乐版权剥离出来单独交由第三方管理并以此获利的,这应当属于他自己的智力成果,并无违法之处。侯建胜还拿出谭春陵及其妻庹冰写给杨超的两张收条,称这是自己收购娱音公司50.5%股份的出资证明。


办案组调查后发现,侯建胜涉嫌行贿的证据并不充分,但是他对成立娱音公司的出资情况却总是闪烁其词,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细节前后矛盾。结合调查资料,广汉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龙永推测,侯建胜极有可能没有出资,只是凭借关系获取业务,他极有可能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拨开迷雾还原案件真相


侯建胜是否属于与王某关系密切的人?办案组成员经过多次讨论,认为如能证实侯建胜利用与王某的关系向四川移动公司有关人员施压并得逞,就属于与王某“关系密切的人”。


随后,龙永带队前往攀枝花市,讯问因受贿在押的四川移动公司原总经理李华。李华证实,以前一直是四川移动代表中国移动无线音乐基地与合作商结算音乐版权费用,后来突然改由娱音公司作为代理商与合作商结算,并按结算金额收取固定比例的代理费用。四川移动数据部经理、中国移动无线音乐基地总经理李向东告诉他娱音公司与某公司领导关系很好,让他不要管这事。


办案组经过努力,找到了侯建胜工作时的两名知情领导。这两名领导都证实,侯建胜曾帮忙把王某的妻子借调到该公司北京办事处工作,解决了其夫妻两地分居问题,侯建胜因此和王某一家关系密切。


回到广汉,办案组立即对谭春陵展开讯问。谭春陵供述:2006年底,李向东告诉自己,侯建胜与某公司领导王某关系很好,无线音乐基地要把音乐版权费用结算剥离出来交给侯建胜代理,但是要通过邀标的方式进行招标。与侯建胜见面以后,他多次向自己讲述其与王某的密切关系,并说李向东之所以帮助他拿到MCP项目,是因为他会利用关系帮助李向东在仕途上发展。最后,谭春陵与侯建胜商定,由谭春陵全额出资成立一家公司去获取MCP项目,侯建胜不管公司的出资和具体运作,但是占50.5%的利润,并约定中标后,将公司50.5%的股份过户到侯建胜指定的人名下,作为双方利益分配的依据。后来,谭春陵出资成立的成都娱音科技股份公司顺利中标MCP项目。2007年5月,谭春陵依约把公司50.5%的股份过户到侯建胜指定的股份代持人杨超名下。谭春陵还供述称,侯建胜并未出资,那两张出资收条是李向东出逃后,侯建胜要求他和庹冰出具的虚假收条。2009年底,通过利润分配和出售部分股份的方式,谭春陵先后给予侯建胜3200余万元。


办案组立即赶赴成都对因其他案件在押的、负责MCP项目招标工作的无线音乐基地原副总经理蒋婷婷进行讯问。蒋婷婷供述:在MCP项目邀标前,李向东告诉她娱音公司有来头,要让其中标。办案组随即从无线音乐基地提取了参与MCP项目投标的4家公司的标书,并对无线音乐基地MCP项目招标工作人员陆某进行了询问。陆某称,李向东让他随便找几家公司参与竞标,他就找了3家并无竞争力的公司参与竞标。办案组还查明,在招标评分前,蒋婷婷对娱音公司做了倾向性总结,明确暗示让其中标。


办案组紧接着对其他3家参与竞标的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这3家公司本身业务与MCP项目并无关系,都是受到无线音乐基地邀请参与投标的,对中标并无把握。


娱音公司财务资料的司法鉴定结论也表明,通过公司账面无法证明侯建胜以自己或他人名义出资购买了公司50.5%股份。


适用新法惩处跨法犯罪


2011年5月17日,经德阳市检察院批准,广汉市检察院决定对侯建胜实施逮捕。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侯建胜供述了自己利用与王某的密切关系,占有娱音公司50.5%股权,并获利3200余万元的过程。


但同时,侯建胜辩称自己是2007年与谭春陵合谋,并在当年5月将娱音公司50.5%的股份转移到代持人杨超名下的,而《刑法修正案(七)》是在2008年2月28日开始实施的,其对自己的行为并无溯及力。


办案组分析后认为,本案虽然是在《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前开始着手实施的,但是侯建胜收取贿赂款的时间却是在《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以后,在此期间整个犯罪行为一直处于继续状态,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规定追究侯建胜“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刑事责任。


2011年7月16日,该案侦查终结,侯建胜将赃款全部退回。(王丽 晓宋/正义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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