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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意见》
来源: 中国网     更新时间: 2013-10-15    分享到

中国网江苏频道讯  (记者 李昌桂)10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意见》。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计民生、社会稳定。《意见》要求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始终把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摆在突出位置,为食品安全提供有力的刑事司法保障。及时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严格贯彻落实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特别是对影响恶劣、社会关注的重大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必须依法从重、从快处理。要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彻底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的经济基础和条件,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和预防犯罪。

 

同时,公安机关对于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要及时立案,依法采取有效强制措施,快速侦破,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并及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要切实做好审查批捕和起诉工作,要配强办案力量,保障此类案件的依法快捕快诉,与此同时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情况实行监督,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以及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一步强化对立案、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的法律监督,确保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人民法院对于重大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要配足配强审判力量,依法快审快结。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媒体关注度高,影响较大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意见》还要求严格贯彻落实“两高”司法解释,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并受贿的,以相关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意见》强调要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反馈、公布食品安全及相关虚假广告违法犯罪企业、人员名单。如发现食品监管及相关部门存在制度缺陷和工作漏洞,应以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等多种方式,及时向食品监管部门通报问题,提出建议,强化对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同时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以举办法制讲座、开展法律咨询、组织旁听庭审、集中公开宣判、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防范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逐步形成预防和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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