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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
来源: 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 熊红文     更新时间: 2013-10-10    分享到

对于股权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实践中有两种意见。肯定意见的主要理由:一是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财产,当然包括财产性利益,而股权是典型的财产性利益;二是依据“两高”《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既然股权可以成为贪污罪对象,自然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对象。否定意见的主要理由是,刑法明文规定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财物,当然不包括股权。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一、上述司法解释并不能得出肯定的回答。解释中规定的情况其实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隐匿国有资产,待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中没有国有股份的,行为人贪污罪数额以隐匿的国有资产全额计算,如果改制后企业中仍有国有股份的,按国有股份比例扣除属于国有的部分。因此,这一条指的仍然是对国有资产的贪污,而非将股权作为贪污对象。二、职务侵占罪对象是单位财产,而侵占合伙人的股权,如果将股权视为广义上的财产,侵占的也是他人财产,而非单位财产。也就是说,合伙人的股权是合伙人私有财产,而非单位财产。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不是职务侵占行为。三、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对象是单位财物,从财产的字面理解看,是不包括股权等财产性利益的。笔者认为,在可能入罪时,对法条解释宜采限制解释而非扩张解释,因此,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将股权作为职务侵占罪对象也是有疑问的。综上所述,行为人侵占其他合伙人或股东股权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并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对于此类案件,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作者单位: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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