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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来源: 互联网     更新时间: 2013-03-08    分享到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指本单位的财物。从法律属性上分析,本单位财物不仅指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应包括单位“存有”的财物,即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

 

从自然属性分析,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司法实务中,难点在于是否把无形财产作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无形财产是指不具有自然形态,但能为人们提供某种权利并带来利益的财产。梁慧星教授对“物的观念之扩张”有如下论述:由于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电热声光等能源的广泛利用,迫使法律扩张物的概念。于是,电热声光等自然力,亦被拆为物,而不拘于“有形”。但权利仍不包括在内。

 

我国民法亦有如此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因此,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物的观念之扩张”理论,无形财产应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但是,人为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产权权和商业秘密等,不同于有形财产,也不同于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物,这类无形财产不应作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应根据具体情况以侵犯知识产权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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