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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在出资问题上应注意的三个罪名
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
来源: 和讯网     作者: 熊定中     更新时间: 2013-08-12    分享到

案例:

 

A是西南某省的著名企业家,创设的公司一度是某产品全国最大的生产商。为了自行掌握产品链的上游行业,A又在另外的省份进行了原材料生产基地的前期建设。后因为资金短缺,A便以自己名下一个新设立的B公司为主体,与另一家全国知名的C公司进行合作。最终商定的合作金额高达数亿元,合作方式是B公司提供生产基地前期建设成果,C公司提供现金。为了限制竞争,双方还约定,B、C公司均不得在当地开发同类性质的生产基地项目,否则要向对方支付巨额的违约金。

 

合同签署后,事情发生了重大的转折:首先是一个月后,A被刑事羁押,A名下的B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和财务账册也被公安机关查扣,理由是A在出资设立B公司时未合法缴存注册资金,其行为涉嫌“虚假出资”;又过了两个月,C公司在当地另行成立了新的公司,经营内容与B、C合作的原材料生产项目几乎一致。虽然此时C公司已经面临巨额违约赔偿风险,但其却随即对B公司发起了民事诉讼,以B公司一个非常小的履行瑕疵为由要求解除合作合同。最终,法院以B公司公章、账册已被公安机关查扣为依据,认定B公司实际已经无履行能力,确认合同解除。自此,C公司可以合法地独自经营原本与A公司要平分利润的生产基地项目,而整个过程中,因为A始终处于刑事羁押状态下,B公司资金、账册也全部被冻结,根本无法妥善应对C公司发起的解除合同之诉,就更不用说主动对C公司涉嫌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了。

 

律师总结:

 

在这个案件里,猜测A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举报方或者说直接获益方是谁,并不是本文的主旨,因为客观上A的行为确实已经涉嫌犯罪,其行为还导致A丧失了一个潜在效益可观的项目。本文需要提醒创业者的是,在出资问题上应当关注三个刑事罪名:“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

 

创立公司时,创始人最容易犯的错误就是采取各种手段来进行所谓的“规避”,例如找代理公司垫资后撤回垫资款、利用“熟人”或“关系”办理假验资、或者是验资完成后将资金撤出等。从我本人接触的一些创业团队来看,他们其实并不是没有这笔资金,而是往往觉得将资金放在公司账户“太麻烦”或者“不太合算”,往往又抱有“反正大家都是这么干”的心态,觉得法不责众。但是创业者需要想清楚的是,如果图一时方便而去蒙蔽工商机关,就会给自己留下巨大的法律隐患,虽然一时没有人提起,但很可能有朝一日会随着商业上的竞争或合作而重新“被”浮上水面。

 

和讯网2013年6月7日据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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