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站资讯 > 案件播报 >
 
骗取保险补偿金 张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来源: 正北方网     更新时间: 2013-08-07    分享到

正北方网2013年7月19日讯  2012年10月25日7时30分,张某无证驾驶半挂货车,沿G6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包头市土右旗萨拉齐监测站入口时,与监测站工作人员小张发生碰撞后逃逸,致小张当场死亡。之后,为了逃避刑事处罚及获得保险赔偿金,张某指使常某向交警部门做虚假证明,故意编造了常某是肇事司机的虚假事实。最终,常某被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随后,张某依据相关材料,骗取了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金40多万元。不久,张某的行为败露。经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批准逮捕了张某。

 

但是,在下达批准逮捕决定时,检察机关对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无异议,对于他的诈骗行为,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他涉嫌保险诈骗罪,一种认为他涉嫌普通诈骗罪。那么,张某的诈骗行为到底涉嫌保险诈骗罪还是普通诈骗罪呢?

 

【检察官说法】什么是保险诈骗罪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贺美英:本人同意张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的规定,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虽然不是名义上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但是作为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直接的保险利益关系。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向保险公司交付保费的人。张某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经营者和受益人,与车辆保险有着切身利益关系,且保险费用均由张某承担支付。张某车辆的挂靠单位某运输物流公司虽然名义上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但只是负责出面办理挂靠车辆的各种运营证件、手续、代缴各项费用,其与挂靠车辆本身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因此,该运输物流公司对保险车辆只存在在形式上的保险利益,作为实际投保人和隐名被保险人的张某才对保险车辆存在实质的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实际承受者。张某应当被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资格。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反贪硕士班”的理想与现实
下一篇: 陕西成立反保险欺诈中心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