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站资讯 > 刑事律师权利 >
 
周强:保障律师阅卷权 冤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
来源: 网易     更新时间: 2013-08-06    分享到

正义网-检察日报2013年5月16日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要紧紧依靠学术界和律师界携手建设司法,因为如果建设司法不靠学术界和律师界的贡献,律师和法院对立,法律根本不可能健全。这个观点符合现代法治理念,对促进法治国家建设,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度,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律师法明确了律师的任务,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就刑事司法领域而言,律师制度包括律师辩护,起着落实我国宪法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实现当事人的辩护权,监督司法权正确行使,促使案件公正审理的作用。对这种作用的认识是国际共识,在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就肯定:“律师专业组织在……进一步推进正义和公正利益的目标等方面起到极为重要作用。”

 

律师不但具有专业的法律素养,还可以直接接触当事人,审阅证据,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因此,律师亲身参与诉讼活动,以职业的专长和对案件的掌握,质疑控方认定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性质,提供辩护意见,看似与控方观点对立,但实际上相反相成,双方为法院居中裁判提供了条件,对司法者对案件全面思考、准确判断和公正适用法律十分必要。检察官无视律师意见,不利于履行客观义务,法官无视律师意见,不利于达到兼听则明公正裁断。

 

事实说明,司法者在司法活动中如果重视律师意见,一些错案本可以避免。如重大错案“佘祥林杀妻案”当年开庭时,辩护律师就曾提出,案件没有直接证据、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还有一些错案的纠正,也有律师的作用,如近期法院对“叔侄奸杀冤案”的纠正,就有律师坚持申请重审的因素。对此,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侯欣一说:“通过制度设计尽可能地让律师多发挥作用,让其挑错,将会极大地提升中国法院的审判质量。历史已经证明现在一些错案的产生,与律师无法充分发挥作用有很大的关系。”这个观点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的文章中得到印证,他在《检察日报》发表的《刑事错案原因与对策的域外观察》一文中介绍,美国学者通过对错案的研究发现,造成错案的原因之一是“辩护不充分”。

 

在社会监督体系中,律师的监督必不可少,且不可替代,作用不可低估,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曾有精当阐述:“律师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标志”,“律师制度的成败关乎国家的兴亡”,“律师兴则国家兴”。应该说,在我国的法治框架内,律师与司法者,同属法律共同体,分工不同目标一致,都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使命,同为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都是保障司法公正的主体。

 

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落实法律就是维护法律,所以,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律师职业尊严,法律才有权威,才能实现应有功能。司法者尊重律师,既表现出对一个有益社会的职业群体的文明态度,更蕴涵着对国家法律,对人权民意,对手中权力的敬畏意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实现服务大局任务,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必须充分满足民众享受高质量法律服务的民生和权利需要。具体行动应当是,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高度尊重并积极维护律师职业和律师的尊严,切实保障律师依法履职的权利。

 

必须明确,司法者不论出于什么考虑,只要违法违规对待律师,造成或加剧与律师互不信任的紧张关系,就不利于民众享受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不符合司法者严格依法、正确行使司法权的要求。即使从司法者私利角度看,歧视或排斥律师以致损害法治,也不是理性、明智之举。司法者也可能遇到涉及自身的诉讼,且他们的亲属及后人不一定是司法者,在律师执业权利缺乏保障的环境中,他们的人权也不会得到保障。现实中,涉嫌犯罪,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人员,不论在职时如何看待律师,此时几乎都会积极寻求律师帮助的事实,生动地说明了问题。

 

 在现阶段,律师队伍当然不是纤尘不染的一片净土,律师执业活动中存在着有损职业尊严、影响律师声誉的不良现象。对这种现象不可轻视,有必要通过法治的方式,加强教育,完美制度和监督,提高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水平,增强正确履职的能力和质量。但这种现象的存在与司法者中也存在滥用权力的现象一样,绝非主流,不构成否定律师刑辩作用、干扰律师依法执业的理由。对此,司法者尤其应秉持科学、理性、客观和文明的态度,不能以偏概全,作出有违法治有失公正,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的行为。针对社会上有人对律师工作的误解,司法者应以身作则并积极开展说服工作,使律师作用为公众所了解、所理解,律师执业为社会所尊重、所支持,从而维护律师声誉、民众利益和法治成果。相反,如果司法者不但对与事实不符,对律师不公的观点无动于衷,不能以言行作出正面引导,甚至还推波助澜,则有百害而无一利。必须防止一方面强调司法工作要接受监督才能保证司法公正,一方面却把律师看作惩治犯罪的阻力,把律师履职活动视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的行为。这种叶公好龙式言行不一、理论与实践矛盾的行为,与司法者应有的品格和作风相悖,对民众权利、司法公正和司法形象,都会造成损害。

 

在继续深化改革开放,贯彻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司法者必须与律师风雨同舟携手共进,共同弘扬法治精神,建设和捍卫政治文明,实现司法公正,维护人民意愿和权利。这既是法律共同体的本分,也是国家和民众的福分。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江苏南京:开通网上平台保障律师辩护权
下一篇: 最高检要求保障律师权益 解决会见难阅卷难等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