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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税罪立案标准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3-08-01    分享到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八条 [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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