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站资讯 > 常见问题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立案标准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3-08-01    分享到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三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

 

(二)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

 

(三)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

 

(四)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量刑标准
下一篇: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量刑标准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