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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3-08-01    分享到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六条 [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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