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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终审宣判特大制售“地沟油”案
主犯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 余建华 孟焕良     更新时间: 2013-07-14    分享到

中国法院网2013年6月1日讯  昨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宁海县公开开庭审理柳立国等被告人特大制售“地沟油”犯罪案件,并当庭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该起案件所涉及的“地沟油”制造于山东,销售于河南、河北、陕西等省。案件由公安部督办并指定宁波公安机关侦查,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理查明,山东省平阴县籍被告人柳立国早年经营猪油加工厂,后成立了平阴县中兴脂肪酸甲酯厂、济南博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转向餐厨废弃油(“地沟油”)回收再加工业务。2007年12月起至案发,柳立国利用餐厨废弃油生产劣质油脂并销售,销售金额近1亿元人民币。其中,销售给食用油经营户并最终流入工厂、学校、工地食堂及餐饮店、居民家庭的“地沟油”价值金额926万余元,流入药品加工和饲料企业的“地沟油”价值金额9065万余元。在柳立国招募下,其亲友鲁军、李树军、柳立海、于双迎、刘凡金、王波等被告人明知柳立国实施上述行为,仍受雇于柳立国,帮助采购、生产和运输等。

 

2013年4月16日,宁波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柳立国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其余6名被告人十四年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40万元、30万元不等罚金。

 

一审宣判后,7被告人以用餐厨废弃油加工的油脂并非有毒、有害,也非伪劣产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

 

浙江高院二审认为,餐厨废弃油系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柳立国等人明知购买方系食用油经销商,仍将用餐厨废弃油提炼的劣质油脂予以销售,并最终流向食用市场;且明知下家购买其用餐厨废弃油提炼的劣质油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仍予销售,并最终流向药品加工和饲料等企业,其行为分别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中央电视台对庭审进行了现场直播,人民法院报等多家官方微博和浙江法院网对庭审进行了网络直播。被告人亲属及社会各界人士7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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