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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重提无罪推定
来源: 北青网     作者: 老猜     更新时间: 2013-07-07    分享到

最近看了一部很虐心的丹麦电影,名字叫《狩猎》。幼儿园教师卢卡斯是小镇上的好好先生,富有爱心、待人和善,所有的孩子都很喜欢他。他最好朋友的小女儿卡拉向他“示爱”,被他委婉地拒绝,为了报复,卡拉就向园长告发卢卡斯猥亵她。小姑娘的小小谎言,把卢卡斯推向万劫不复之境,工作丢了,前妻不让他见儿子,超市不卖给他东西,他的爱犬也被杀。虽然最后他洗脱了嫌疑,但怀疑与仇恨依然像噩梦挥之不去。在他儿子的成人狩猎仪式上,有人站在高处向他开了一枪。

 

看电影的人虽然明知卢卡斯是清白的,但心底某个角落,却也并不认为小镇上的人都是错的。卡拉的父亲说出了很多人的心里话:这个世界上太多恶行了。由于恶的存在,以及恶行所带来的巨大伤害,人在思想上天然带有怀疑和防范的倾向,甚至相信恶是一种比善更“自然”的东西。源于恐惧的这种性恶论,有时在社会生活中会造成极大的不公正。所谓众口铄金、积毁销骨,大概就是这个意思。

 

为了防止积毁销骨现象的发生,现代司法制度在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时,都会遵循一套严密的程序规则,并把程序正义看得同实体正义一样重要。在依据程序证明某个人有罪之前,他在法律上是无罪的,这就是无罪推定。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又有一个“沉默权”规则,也被称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说的是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不得被迫成为指控自己有罪的证人。设置这个规则的理由很简单,倘若嫌疑人自证其罪会被法院采信的话,公诉机关必然想尽办法让嫌疑人招供,随之而来会发生什么,也就不难想象了。

 

无罪推定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先后被我国的司法体系所采纳,这被看作法治建设的进步和人权保障的完善。但是,法律的完善,并非总是和社会观念同步。举个例子,前不久,复旦大学发生了一起宿舍投毒案。被害人死后没几天,公安机关抓获了一名犯罪嫌疑人,据说就是被害人的室友。一些媒体在报道案件进展时,直接将嫌疑人称为“投毒者”。与其说这是编辑的失误,倒不如说它反映了一种普遍的、但又隐而不宣的思维:既然公安机关抓了你,你肯定就是罪犯无疑了。也正是受这种观念的诱导,很多人相信投毒案已经水落石出,于是便不再关心它了。

 

室友投毒,用的还是市面上不常见的毒药,这给公众带来的心理阴影可想而知。很多人纷纷向当年同学的“不杀之恩”表示感谢。但震惊之余,也不难看到复旦投毒案的令人困惑之处。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并无利益竞争关系,也不是情敌,相反,两个人都很优秀。公安机关给出的犯罪动机是“因琐事不和”,但琐事何以导致恶性犯罪的发生,仍然值得深究。不过对于很多人而言,这一切都不重要了。在司法机关依据程序确定投毒者之前,多数人已经在心里做出了有罪“判决”。这个“判决”会对司法判决产生影响吗?很难说。

 

谴责犯罪是一种正义表达,这没有什么不对。但谴责犯罪和谴责未被定罪的嫌疑人,并不是同一回事。在习惯了固化的有罪推定思维之后,人们在面对恶性犯罪时经常会表现出矛盾。一方面从理性角度支持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另一方面又以有罪推定去审视案件当事人、尤其是被“盯”上的嫌疑人。强大的民愤,有时会左右案件的侦破进程,甚至影响司法判决,这样的例子并不鲜见。当人们批评“命案必破”的提法时,很少有人会想到,这种不科学的执法观念其实正是集体潜意识的行政表达。当人们为聂树森那样的冤案痛心时,同样很少反思冤案制造机制背后的社会心理支撑。这种纠结的心态,也正是法治社会过渡期的鲜明表征。

 

如果说这种过渡期真的存在,那么,公众在面对恶性犯罪时该做何种心理调适呢?如果漠不关心,安全感必然受挫。如果过度关心、乃至在舆论上未审先判,又会给司法公正带来扭曲。但这表面上的两难,其实质不过是一种佯谬。在独立、公正和健全的司法体制下,人们无须为自己的观念太过操心,因为错误观念的影响力有限。只有在无罪推定原则还很脆弱、沉默权没有迎风变硬、屈打成招还时有发生时,观念和舆论才成为一种值得担忧的东西。换句话说,告诉人们怎样思考可能是困难甚至徒劳的,但独立审判、个案公正和有说服力的司法实践,则注定能收到转变观念的良好效果。

 

这样的思考路径,同样适合朱令的铊中毒案件。在这场由复旦投毒案引起的旧伤发作中,有罪推定思维暴露得一览无余。有人认为,如果案件放在1997年刑诉法修改之前侦办,投毒者就一定能被绳之以法。其意思是,如果没有确定疑罪从无原则,即使真的存在证据灭失的情况,仅靠推理和口供也能找到罪犯。而这种依靠推理寻找罪犯的活动,也的确在舆论场中轰轰烈烈地进行着。批评这些观念、指责这些做法,固然政治正确,但并不能算是维护司法权威。只有认真审视历史遗留问题,公正透明地检讨案件本身,才能引导公众遵从抽象的法律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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