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行为的认定
                            
            
			
			
			
                        来源: 互联网    
                                    更新时间: 2013-03-07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 上一篇: 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认定 | 
| 下一篇: 行贿罪罪行特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