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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下岗女工诈骗亿元资金 因金融凭证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
来源: 新浪网     更新时间: 2013-07-06    分享到

法制网宿州2013年4月22日电(记者 李光明 通讯员 曹杰 赵耀 陈晓苑)今天,备受关注的安徽省泗县下岗女工邱芳巨额金融诈骗案一审宣判。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邱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5万元。同案其他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0年2月10日,被告人谢坤(辽宁大连农民)、胡汉元在无任何资金来源的情况下,来到安徽省泗县与被告人邱芳(泗县下岗女工)共谋,由邱芳出资6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在泗县注册成立“安徽天农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当日,邱芳即将600万元注册资金转走。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谢坤以借款为由,先后两次共骗取邱芳130万元,用于其融资的前期费用和个人开销。2010年三四月份,谢坤介绍邱芳认识了被告人李春生、迟淑云等人,李春生、迟淑云以帮助邱芳融资为名,骗取邱芳 900万元,后李春生又以购买渔船为由骗取邱芳360万元。

 

因邱芳的被骗资金都是以月息6‰甚至更高的利息从别处拆借,为偿还前期融资欠款及支付高额利息,邱芳与银行工作人员高炜、许萍、王春、单茂英等人内外勾结,以高息揽储为诱饵、通过滕紫宇、朱军、刘慧玲(另处)等人的帮助,先后将合肥、宿州、淮北、亳州和其他省份的20家公司、50余名个人介绍到邱芳指定的泗县农合行、泗县中行开户存款,使用伪造的金融凭证骗取、利用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和个人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为谋取非法利益,邱芳向银行工作人员王春、单茂英行贿钱物共计16.75万元。同时邱芳伙同高炜诈骗安徽省芜湖市范俊、阮爱国两人3350万元,伙同被告人田闯骗取贷款480万元,骗取承兑汇票3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芳、高炜、许萍、王春、滕紫宇、朱军、徐佳佳、单茂英、李春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银行业务委托书等金融凭证,骗取金融机构的储户存款22起27916.5万元(其中未遂2700万元),至案发时,扣除已还的存款本金和高息,共诈骗金额12702.1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被告人邱芳、高炜、许萍、王春、单茂英、徐佳佳、朱军、滕紫宇利用银行工作人员职务便利,内外勾结,挪用泗县农合行存款归个人使用和借给他人使用共计11403.5万元,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性活动以及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邱芳、李春生、迟淑云、谢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邱芳、田闯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和票据承兑,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被告人李春生、迟淑云,被告人谢坤、胡汉元、邱芳在申请公司登记中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共同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田闯非法储存爆炸物;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非军用枪支及弹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告人迟淑云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王春、单茂英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邱芳、徐佳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邱芳、高炜、许萍、王春、朱军、滕紫宇、李春生、迟淑云、谢坤、胡汉元、田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法院以被告人邱芳犯金融凭证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百三十万元;以被告人高炜、许萍、王春、朱军、滕紫宇、李春生、迟淑云、谢坤、单茂英、徐佳佳、田闯、胡汉元犯金融凭证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挪用资金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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