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成都商报2010年9月30日讯 钱放在哪里最安全?多数人可能会说“存银行”。但这次,意外发生了———
2005年5月17日,胡国庆将1500万元存入某银行湖南省衡阳市白沙洲支行。想不到的是,两个月后,1500万元存款竟然莫名其妙地蒸发。如今,5年多过去了,1500万元存款还没有着落。
惊动公安部 1500万存款“飞了”
存款不翼而飞,与银行交涉无果,2005年7月29日,胡国庆向衡阳警方报案。与此同时,胡国庆向衡阳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支付1500万元存款。
报案不久,广东珠海警方来找胡国庆。原来,1500万元存款是被别人“冒领”的,主犯吴益涛已被抓获。因为涉及刑事犯罪,衡阳中院告知胡国庆“先刑后民”,中止他起诉银行支付存款一案的审理。
2005年11月28日,湖南省公安厅通报:此案涉案金额1500万元,共有3名犯罪嫌疑人,一是吴益涛,29岁,珠海市万通达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二是黄大华,41岁,衡阳市新恒泰有限公司经理;三是吴柳,35岁,衡阳市三建公司项目经理,是白沙洲支行行长吴探林的亲弟弟。三名嫌疑人都到案在押。他们伪造存款单位印鉴,然后进行调包(将存款单位预留在银行的印鉴换成他们伪造的印鉴),并利用伪造的印鉴,分8次将1500万元全部转走。
银行“反咬” 储户没到庭案却判了
因“先刑后民”,胡国庆诉银行储蓄合同纠纷“中止审理”。奇怪的是,银行反过来起诉胡国庆,案由也是“储蓄合同纠纷”,标的还是这1500万元,法院却缺席审理了。2010年5月12日,衡阳市雁峰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银行的“被冒领”行为是“正当支付”,因此,1500万元存款债权已不存在。
“我们根本没有参加庭审。”胡国庆说,“在我们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判我们的存款不存在了。我们已经上诉。”
只追回532万 千万损失谁来赔?
2009年3月27日,珠海市中院对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吴益涛、黄大华、吴柳等三人使用虚假的公司印章,将1500万元存款划走,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于是,戏剧性的事情出现了:吴益涛等人的罪行,被珠海中院认定为犯罪;而衡阳市雁峰区法院却认为,这是“正当支付”。目前,公安机关已追回532万元,其余被挥霍。
既然是一起诈骗犯罪,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记者到银行白沙洲支行采访,现任行长陈秋源说,记者采访需要上级批准。随后,记者又来到银行衡阳市分行,办公室的刘秘书在请示了行长后对记者表示,“我们不接受记者采访”。(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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