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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男子因票据诈骗罪被判无期
服刑11年无罪释放获赔82万
来源: 凤凰网     更新时间: 2013-07-05    分享到

据《南方都市报》2012年11月2日报道  坐监11年,获赔82万元国家赔偿,广东开平人黄立怡申请国家赔偿案日前得到最终解决。

 

10月29日,黄立怡到广东省高院办理了领取国家赔偿金手续,其中失去人身自由赔偿金额66.588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万元。

 

坐监11年无罪释放

 

1998-1999年,黄立怡在叔叔的广州市天河宏达建材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代表该公司向三家供货商交付了5张分别盖有要货商“麦永泽”“严四益”印章的支票,但这5张支票均被银行以“余额不足”退票。此时,麦永泽自杀身亡,严四益出逃,三家供货商遂报案指控宏达公司诈骗。1999年6月18日,黄立怡被捕。2000年11月15日,广州市中院以“票据诈骗罪”判处黄立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立怡上诉和申诉均被驳回。

 

2009年,省高院决定将该案发由广州市中院重审。2010年7月19日,广州中院以证据不足,宣告黄立怡无罪释放。

 

黄立怡去年9月以无罪羁押为由向省高院申请人身自由赔偿金58.2129万元、经济损失100万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0万。

 

每天获赔162.65元

 

广东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据国家赔偿法相关内容规定,黄立怡共丧失人身自由4094天,该院按照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162.65元/天)补偿计算黄立怡人身自由赔偿金,共66.5889万元。但经济损失属间接不确定损失,不属法定赔偿范围,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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