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空头支票买进10万货物 构成票据诈骗罪
来源: 新民晚报     更新时间: 2013-07-05    分享到

新民晚报2012年12月17日讯 (通讯员 韩根南 记者 江跃中)身为上海联维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某,开具空头支票去购买电线,经被害人多次催讨,他偿还了10万元货款,但这不影响法律对其的审判。今天上午,闸北区法院以犯票据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今年3月19日,陈某与华普公司销售经理季某达成一笔金额为34.1万多元的电线交易的口头协议,双方约定货到后,以支票方式支付,承兑期限为20日左右。

 

当天下午,华普公司将电线送至陈指定的本市闸北区阳曲路某号,陈收到货物后,当场交给对方一张联维公司开具的金额为34.1万多元的支票。4月16日,华普公司至银行承兑,次日被告知余额不足退票。之后,陈承诺于4月20日和24日分两次支付上述款项。季某未见支付后,于4月27日至联维公司的经营地向陈催讨货款,陈迫于无奈,支付给华普公司5万元,双方还补签了一份购销合同。同时,陈再次承诺于5月15日和25日支付剩余货款。之后,季某多次向陈电话催讨,陈以种种理由不予付款,躲避季某催讨。5月上旬,陈就与他人协商转让联维公司。5月16日,华普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陈于5月18日通过转账归还了华普公司5万元。7月13日,公安机关在闵行区北翟路某宾馆将陈抓获。

 

审理中,陈某指出,之所以现在没付清货款,是因为别人欠他的钱没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双方口头约定以支票方式支付的情况下,仍开具空头支票,多次拒付货款,且在将自己公司转让他人后,也未将所得款支付给被害人,同时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陈某,将该批电线销售给他人,他人未付货款的事实。至于陈某归还了被害单位货款10万元,也不影响对他的定罪。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男子利用票据诈骗297万获刑14年罚金10万构成票据诈骗罪
下一篇: 农民谎称盖大棚诈骗千万 构成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