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仲若辛律师辩护的吴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获从轻处罚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3-06-18    分享到

江苏辩护律师网2013年6月18日消息  吴某某等贩卖毒品一案于2013年6月18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审法院从轻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15年。  


2012年7月26日,贵州籍吴某某涉嫌运输毒品一案移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2年4月19日,贵州籍吴某某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南京警方在南京中央门长途汽车站抓获并刑事拘留,警方当场缴获K粉(氯安酮成份)约七千克。经鉴定,其携带的K粉氯胺酮含量为69.6%。2013年3月27日,该案曾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仲若辛律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吴某某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庭为吴某某辩护并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该案因案情复杂,曾经两次开庭。

根据法律规定,K粉作为新型毒品,法律上的量刑标准为,每20克K粉相当于1克海洛因,贩卖海洛因50克即可能判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严重,应依法严惩;结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结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从轻做出上述判决。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浙江高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
下一篇: 介绍贿赂法官 平川一律师获罪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