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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应当讯问被告人”的反复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作者: 刘金林     更新时间: 2013-06-14    分享到

检察日报2012年8月30日讯  “直到草案最终定稿时,才出现了死刑复核可以讯问被告人的内容。我们这才松了一口气。”2011年9月,参与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向媒体做上述表示。

 

法院“一家独唱”将改变

 

据陈光中介绍,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拟定时,一开始并未涉及死刑复核程序改革的问题。当时,包括陈光中在内的学术界以及部分司法实务界人士在很多场合都强烈呼吁:死刑复核程序改革一定要写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

 

呼吁终于得到了重视。201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第85条、第86条增加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的内容。当时第8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由此,死刑复核由法院“一家独唱”的局面将得到改变。

 

在草案研究过程中,对最高检是否参与、如何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有过不同意见。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原副主任、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黄太云介绍,当时最高检提出,死刑复核程序应当有检察院参加,目前通过行政审批式的程序核准死刑是不合适的,检察机关参加死刑复核程序并不影响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

 

有的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有限介入,具体说只在两种情况下介入:一是二审法院对不该杀的人判处了死刑;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应该杀的人准备不核准死刑。还有意见认为,检察机关不应该参与死刑复核程序。

 

立法部门经过慎重考虑,认为这一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之一,应当受到最高检的监督,以保证案件质量,体现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正是在这一理念指导下,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三次审议稿中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一规定得到了人大代表的认可。

 

陈光中评价认为,新刑诉法把死刑复核进行适度诉讼化,从原来封闭式的、带有浓重行政审批色彩的模式转变为多方参与,程序正当性显著提高,是刑事诉讼一大进步。

 

“可以”改为“应当”

 

2007年,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意见规定,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原则上应当讯问被告人。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规定“应当讯问被告人”,避免了不讯问之例外。当时,对于这一变化,陈光中表示支持。他说,讯问死刑案件被告人是非常必要的,对于不服判决或有异议的被告人,给其一个充分向最高审判机关的法官当面申辩的机会,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服判的,讯问也体现了程序上、人性上的关怀。

 

但是,令陈光中没有想到的是,“应当”后来变成了“可以”。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


  

      最终的变化出现在正式表决前。一些人大代表建议将“可以”讯问被告人改为“应当”讯问被告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表示,法律委员会于3月12日上午召开会议,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逐条研究了代表提出的审议意见。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修改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就5个焦点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刑诉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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