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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法院凭一顶草帽判女子抢劫罪 拒绝证人质证
来源: 新华网     更新时间: 2013-05-20    分享到

新华网2013年5月20日讯  2011年8月,乐东县发生了一起普通的抢劫案,当地女子许菊妹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刑4年。许菊妹及其家属一直坚称冤枉,并质疑当地公、检、法在办理此案时程序上漏洞百出:警方仅凭一顶“越南帽”就草草断案,证人的证言也是自相矛盾,原案受害人据传是乐东县委政法委一负责人的母亲,法院拒绝证人出庭质证等,令这一事件引发公众关注。目前省检察院已要求省检察院第二分院重新对该案进行复查。

 

事件回放:82岁老妪小巷内被抢一对金耳环

 

2011年8月6日14时许,乐东黎族自治县莺歌海镇博爱街一小巷内,发生了一起抢劫案件,时年82岁高龄的受害人陈某姑的一对金耳环被抢。案发后的第二日(2011年8月7日)早上,长期在乐东县莺歌海镇上经营早餐的当地居民许菊妹在其售卖早餐的地方,被莺歌海边防派出所民警带走。同日下午,派出所民警在居委会工作人员指引下,到许菊妹家搜出一顶斗笠(当地人称为“越南帽”)。当日,许菊妹被警方刑事拘留。

 

2011年8月19日,经乐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许菊妹被逮捕。

 

2012年3月6日,乐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2]71号”起诉书,对此案提起公诉,指控许菊妹犯有抢劫罪。

 

2012年3月27日,乐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同年4月19日作出(2012)乐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许菊妹犯抢劫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0元。

 

之后,许菊妹的丈夫吴帝元委托亲友以网名“路过也犯罪”的身份,在网上发帖高呼冤枉,坚称许菊妹是无辜的,并对当地公、检、法对此案的办案程序等提出一系列质疑。

 

而这起貌似普通的抢劫案,因原案受害人陈某姑在当地“显赫”的社会背景引发关注。据传,老人的儿子是乐东县委政法委一主要负责人。

 

家属反映:许菊妹是个热心肠 谁家有事都去帮

 

今年45岁的许菊妹曾用名“许菊月”,与当地居民吴帝元结婚后,住乐东县莺歌海镇三居委会榕仔街,两人育有三子,大的20岁,最小的16岁。平时,吴帝元帮别人出海打渔挣钱养家,而许菊妹一直经营早餐。

 

据吴帝元介绍,至案发前,许菊妹在莺歌海镇上经营早餐已有五六年的时间,当地很多居民都认识她。“她(许菊妹)是热心肠,镇上谁家有个红白喜事,一般都会请她过去帮忙。”吴帝元告诉记者,他家虽不算富裕,但日子还算过得去,说妻子无端去抢劫,他不信。

 

5月15日中午,商报记者来到乐东县莺歌海镇采访时,吴帝元因出海捕鱼不在家,3个孩子都已经外出打工,吴帝元的外甥女婿陈人雄受吴帝元委托,接受了采访。

 

记者查证:嫌疑人供认戴“越南帽”经过案发地

 

陈人雄向记者出示了由乐东县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以及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

 

“《刑事判决书》和《刑事裁定书》都是漏洞百出,一审法院在证据明显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就判许菊妹罪名成立;而二审法院不经审理,就直接裁定维持原判。”对于上述两份法院文书,陈人雄称疑点重重,很多说法自相矛盾。

 

陈人雄告诉记者,目前为止,许菊妹一直不承认作案。另外,警方也没有在许菊妹家找到被抢的金耳环,这起案件疑点重重,根本没有任何有力证据可以证明许菊妹具有犯罪事实。“我实在想不通,公安机关凭什么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乐东检察院又为何对此案提起公诉?”

 

当地公安机关究竟依据什么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针对陈人雄提出的疑问,5月15日中午,记者到莺歌海边防派出所采访。

 

值班的陈姓警官向记者介绍,案发时的原派出所所长、教导员均已因正常调动离开该所,目前派出所可能只有一两名当时在任的民警。

 

之后,陈警官让记者留下联系方式,表示会向领导请示,尽快给记者回复。然而,直到记者发稿,莺歌海边防派出所一直没有与记者联系。

 

那么,乐东县法院根据什么判处许菊妹有罪?乐东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提交的证据又是什么?

 

2012年3月6日,乐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许菊妹犯有抢劫罪。公诉人向法院提交并经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包括:一、被告许菊妹的供述;二、被害人陈某姑的陈述;三、证人语言;四、公安机关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等。

 

记者在乐东县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上看到,许菊妹的供述只承认戴着“越南帽”经过案发小巷子,并没有承认自己犯有抢劫犯罪事实。

 

“嫌犯”家属关键证言与其他证言相互矛盾

 

另外,检察机关共向法院提交了8个人的证言。

 

证人冯某情证言证实案发后自己曾到小巷子里,向居民了解被害人被抢的情况;证人吴某容证言证实案发当日13时30分许,看见许菊妹在莺歌海镇的一条小巷里出现过;被害人陈某姑的女儿冯某英、冯某宁证实在送被害人去医院的途中,听到被害人一直念着“和引”的字眼,到了晚上才知道“可能”是“和引”家的媳妇许菊妹抢被害人的金耳环。

 

受害人的亲戚何某娥在证言中表述:曾在现场二三米外,亲眼看到案发过程:许菊妹用右手臂搂住被害人肩膀,用右手摘下被害人右耳耳环,接着收回右臂,用左手摘被害人左耳耳环,由于左耳环比较紧,许菊妹就用力拉,被害人耳朵当时就流血了,并用手捂着耳朵坐在地上啼哭,嘴里还骂着“和引的媳妇”,许菊妹抢到耳环后跑出小巷,住在小巷子里的一名50多岁的男子听到哭声从家里出来,用创可贴帮被害人包扎了左耳,并把她送到其女儿家。

 

证人何某歌则证实,她听到呼救后赶到现场,看到一名老妇女在小巷里发抖,且左耳流血,其便用创可贴为老人止血,老人称认识抢劫者,但不知道抢劫者姓名。

 

另外还有两名证人还分别证实“被害人陈某姑耳朵上戴有一对金耳环、许菊妹是‘和引’家的媳妇”以及“看到许菊妹在博爱街来回走了二三次”。

 

恰恰是证人何某娥这份最为“关键”的证言,陈人雄和家属认为疑点最多:“何某娥与受害人沾亲带故,她说亲眼目睹了抢劫过程,还说当时距离抢劫现场只有二三米远,正常情况下,她会眼睁睁地看着亲人被抢吗?她为何不上前阻止?案发后她为何要等‘50多岁的男子从家里出来,帮老人止血包扎’,自己在一边看‘热闹’?”陈人雄质疑这份证言不符合逻辑,有悖常理。

 

陈人雄说,证人何某歌称听到呼救后赶到现场,看到一名老妇女在现场发抖。如果证人何某娥确实目睹许菊妹作案,何某歌会看不见何某娥?“我认为,何某歌的证言恰恰佐证案发后现场只有被害人一人在场,也就是说,何某娥当时并没有在现场出现。何某歌才是案发后第一个出现在现场的人,且何某歌的证言也证实陈某姑并不知道抢劫者的名字。为何到了后来,被害人陈某姑的女儿冯某英、冯某宁又称送陈某姑去医院的途中,陈某姑一直喊着‘和引的媳妇’?这些证言显然自相矛盾。”

 

陈人雄表示,这些证人的证言没有一个能够证明“目睹许菊妹作案”。

 

当地法院以“保护证人”为由拒绝证人质证

 

陈人雄向记者介绍了另一个细节:一审开庭时,许菊妹的家属以及律师,曾坚持要求当场传唤证人质证,但当地法院以为了“保护证人的安全,证人出庭已没有必要”为由,拒绝证人出庭。“综上种种迹象表明,对本案干系最大的,所谓的目击案发过程的证人何某娥证词是伪证,证人冯某英、冯某宁称听到被害人喊‘和引的媳妇’之说,同样经不起推敲。事实上,办案人员根本搞不清楚到底谁是到现场的第一人,整个证据链自相矛盾。”陈人雄如是说。

 

记者在当地采访期间,不少居民为许菊妹作证,称当年案发时,证人何某娥没到现场,也就是说,何某娥的证言值得怀疑。陈人雄以及当地不少居民还向记者反映,案发时受害人已经是82岁高龄,且经常看到老人在街上来回走骂人,怀疑受害人陈某姑的思维是否正常,其证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审理此案时,我们要求对受害人精神状况进行鉴定,结果也遭到了法院拒绝。”

 

最新进展:省检要求第二分院重新进行复查

 

没有证人出庭作证;警方没有查到赃物;唯一的“证物”还是一顶莺歌海渔村几乎家家都有的草帽。许菊妹及家属不服乐东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省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不开庭庭审,并直接作出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内容矛盾重重,二中院竟然能够直接作出‘原判采信的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并经二审核实,本院予以确认’的裁定。”陈人雄坚称,许菊妹是冤枉的,因此,他们还会继续向省高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检察机关上诉,一定要为许菊妹讨回清白。

 

据了解,今年3月15日,许菊妹的辩护律师罗于贤在省人民检察院接访时,向检察机关递交了抗诉材料,许菊妹一案引起省检察院的高度重视。据悉,目前省检察院已要求省检察院第二分院重新对该案进行复查,第二分院刑申处正在对该案进行复查当中。

 

记者曾向乐东县委政法委一负责人发短信联系,求证案情,但截止记者发稿时仍没有收到回复。(国际旅游岛商报 姜飞 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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