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买卖易制毒化学品 被判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来源: 东方法治     作者: 戴琳     更新时间: 2013-05-11    分享到

东方法治2012年7月30日讯  借为公司运输化学品丙酮的便利,偷偷将丙酮卖给无证收购化工原料的人,近日,江苏省江阴法院判决一起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买卖丙酮的三名被告人均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刑。

 

被告人汪某、范某是张家港某运输公司的司机。2012年4月9日,二人受公司指派,驾驶一辆危险品运输车运输化工原料丙酮。为给自己谋取利益,二人私下联系了专收化工原料的李某。李某并无收购化工原料的资质,2010年就曾因非法收购化工原料被行政拘留过。三人谈妥后,汪某就将车辆开到江阴市璜土镇一个僻静的简易房处与李某接头,现场以3150元每桶的价格卖给了李某3桶丙酮,共计503公斤。当日,三人即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范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故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一农民为治鸡瘟种植罂粟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刑
下一篇: 江苏首例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结案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