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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 “罪”可以去掉
来源: 和讯网     作者: 王晓飞     更新时间: 2013-05-10    分享到

法制晚报2013年1月3日讯  委托中介公司垫资注册,小公司或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被追刑责。今天上午门头沟检察院证实,该院仅2012年8月,就接到移送的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案件25起,检方对其中2名构成累犯的嫌疑人提起公诉。

 

办案检察官认为,虚报注册资本罪是基于1993年公司法确定的违法标准设立的,2005年公司法已作出重大修改,对该罪的刑事违法性判断理应作出改变。刑法专家建议,对虚报注册资本可考虑“去犯罪化”。

 

25家企业并非“空壳公司”

 

据门头沟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涉案企业多委托中介公司垫付注册资本并注册,通过验资后,中介公司将注册资本转出。25家公司注册资本在1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员工最多的不过50人,大多数员工在10人以下。

 

办案人员调查发现,多数创业者系白手起家,面临资金短缺,才虚报注册资本。而且这25家企业均已合法经营,其中15家已开始纳税,20家有用工记录。这表明,涉案企业与“皮包公司”和“空壳公司”存在本质区别。

 

多数嫌疑人被免予起诉

 

侯某通过中介垫资300万元成立了某观光农业有限公司,她为此支付了代理费3.6万元。此后,她的投资远超虚报的300万元,检察院对其作出“绝对不起诉”的决定。

 

门头沟检察院公诉处处长郭红梅介绍,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皮包公司”和“空壳公司”满天飞,1993年公司法确立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虚报注册资本被犯罪化。

 

但如今人们认识到,法定资本对于债权人无任何实际意义,公司信用取决于实际拥有资产的多少,而并非“注册资本”。“资本”信用理念开始逐步向“资产”信用理念转变。

 

该院因此对5名涉案嫌疑人作出“绝对不起诉”的决定;对24名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对2名有前科、构成累犯的嫌疑人提起公诉,同时建议“单处罚金”。

 

专家观点

可对虚报注册资本“去犯罪化”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认为,从立法层面看,未来可考虑降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认定条件,不宜以数额或比例为标准,而应以给投资者或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为标准。在社会信用机制成熟的条件下,可以考虑对虚报注册资本行为“去犯罪化”,用民事或行政的措施来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李东方认为,通过中介垫资注册公司的现象在我国比较普遍,为保护债权人的相对利益,工商部门在审核时应加强对“中介拆解资金”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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