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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界限
来源: 正义网     作者: 周静     更新时间: 2013-05-10    分享到

一是两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同。假冒注册商标罪主要侵犯的是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则主要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对生品生产、销售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二是两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产品中参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三是两罪构成犯罪所要求的标准不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以情节严重为必要,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构成标准则因罪而异。两罪之间又存在诸多联系。这主要是由于两罪的犯罪对象存在一定的交叉。因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所依附的商品,可能属于伪劣产品,也可能不是。如果行为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属于伪劣产品,则对行为人只能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如果行为人既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该如何定性?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人为顺利售出其伪劣商品,往往在商品的包装上冒用名优产品的注册商标,这样行为人在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同时,其假冒注册商标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因情节严重还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于该情形应如何处罚?我们认为,这里的生产伪劣商品的行为、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都是手段行为,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伪劣商品的行为则是目的行为,构成实质上的数罪,符合牵连犯的犯罪构成特征,因此,对于既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又假冒注册商标的,应当按照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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