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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犯罪的立法完善
来源: 互联网     更新时间: 2013-04-23    分享到

1、串通投标罪中应加上招标代理机构这个主体。

 

招标人自行选择委任的为其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代理机构,如果违反有关招标投标法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应根据本条规定给予刑罚处罚。建议修订或完善刑法典的时候,把招标代理机构也作为串通投标罪的主体。

 

2 设立妨害招标罪(这里的“招标”一词应做广义理解)。招标投标活动中还存在一些强迫威胁另外一些投标人,从而使后者不自愿地与前者“联合串通”投标报价,或者被迫退出竞标,影响正常的招投标竞争秩序的行为,这些强迫者、威胁者情节严重的也应构成犯罪。这种犯罪可单列为狭义的妨害招标罪,也可与串通投标罪合并为广义的妨害招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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